《铜陵市现场救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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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铜陵市现场救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现场救护行为,提高现场救护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抢救伤病员,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现场救护及相关培训服务、设备配置、救护保障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现场救护,是指在医疗区以外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症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意外伤害情况时,在医疗急救机构救护前,第一反应人呼叫医疗急救机构、自愿对患者实施基础性急救或者将患者送往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行为。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现场救护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2、规划,加强现场救护体系建设,并安排经费用于现场救护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设备配置等。各乡镇(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应当宣传现场救护基本知识,动员辖区内居民参与现场救护以及相关基本知识学习与技能培训。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现场救护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现场救护管理工作,推进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增强全民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和能力。红十字会及紧急救援中心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农村,组织开展现场救护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刊播现场救护公益广告,宣传现场救护基本
3、知识和先进事迹。其他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现场救护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资金、设备为现场救护提供服务。支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医疗研究机构和应急救援机构等为现场救护提供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单位建立急救小屋,为现场救护提供培训、急救等服务。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培训。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教师、导游筝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自愿参加培训的人员,统一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并进行定期评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4、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员工开展现场救护培训,培训费用从单位资金中安排。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中小学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一课时急救知识教育,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两课时的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教学。第七条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基础性急救内容:(一)救护原则、救护程序、应急救护注意事项等基本知识;(二)心肺复苏基本知识及操作技术;(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使用;(四)气道异物梗阻解除;(五)创伤止血、包扎技术,骨折固定及伤员的投运;(六)常见急诊的处理;(七)烧烫伤、中暑、淹溺等意外伤害的处理;(八
5、)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防护与救护;(九)其他相关知识和技能。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动体外除颐仪等急救设备在公共场所的配置要求,制定在政务服务大厅、客运站场、大型商场(超市)、体育运动场馆、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的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在其他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急救设备安放位置,标示明显标志、操作说明和路标指引,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禁止损毁、侵占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现场救护中的应用,建立包含现场救护
6、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人员信息、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配置安装信息、移动终端使用功能的现场救护智能管理平台,实现与“120”急救系统的联通。鼓励、支持开发具有地图检索、导航指引、一键呼救等功能的应用软件,为公众提供及时、便利的急救信息服务。第十条鼓励第一反应人发现患者时,及时拨打“120”急救专线电话呼救;发生多人伤亡的突发事件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配合公安、应急等救援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护或者帮助患者撤离危险区域。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第一反应人,在注意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按照基础性急救的要求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护,并利用可及的人力、物
7、力协助救护。鼓励第一反应人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自愿将患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第十一条医疗急救机构专业人员到达救护现场后,应当向救助人了解受助人的状况和已采取的救护措施等情况。自愿继续参加救护的救助人,应当服从医疗急救人员的安排和调度。第十二条现场救护过程中,救护车以外的社会车辆运送受助人需要交通疏导的,救助人可以向执勤交警报告,执勤交警应当提供通行方便。前款规定的车辆因现场救护违反交通规则的,事后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就医证明材料并承诺材料真实性,申请免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应当免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救助人救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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