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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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药品质量抽有检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的甘肃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i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i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内依批准生产、配制、经营、使用、酉选的药品质量抽查检睑和不符合规定结果及其他问题的调直处理等相关工作.第三条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组织实施省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承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任务,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开展抽直检验,负
2、责组织省内抽查检验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药品的调查处理和涉及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的核直处置,并对各市州药品质量抽杳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药检院)承担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分配的药品检验任务;负责全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技术指导,承担省级药品质量抽差检验的品种遴选推荐、抽样、检验、业务培训I、数据统计、质量分析、探索性研究等有关工作,承担省药监局安排的其他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任务.甘肃省药品安全调直中心(以下简称省安调中心)承担国家药品质量抽直检验计划分配的甘肃省药品抽样任务;承担省药监局安排的其他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任务.第四条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市
3、场监管局)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的省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分配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承担本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省级抽样、检验工作;负责市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抽查检睑发现的不符合规定药品的调查处理和涉及的药品冬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核杳处置;负责本辖区药品抽直检验的质量分析和总结等工作;承担省药监局部署的其他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任务。市州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省级药品质量抽重检验计划分酉好)本辖区药品检验任务;负责本辖区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品种筛选、抽样、检验、业务培训、数据统计、质量分析等有关工作,承担上级单位安排的其他药品质量抽直检验任务。第五条省药监局建立健全全省统一
4、的药品质量抽Si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抽系统),为抽查检验有关信息的录入传输、检索查询、统计分析、风睑评估等提供信息平台支持,实现抽检工作全程信息化管理.省内各级药品监管和检验机构自建的抽样、检验管理系统,应与省抽系统对接,实现全省抽检信息数据实时上传互联、按需共享、统筹管理.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配制、经营、使用、配送活动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质量抽查检蛉,不得干扰、阻挠或拒绝抽杳检验工作,不得转移、菽匿药品,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第七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一般分为监督抽检和评价抽检监督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质量可疑药
5、品进行的抽直检验;评价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价某类或一定区域药品质量状况而开展的抽查检睑。为发现潜在药品质量安全风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中药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以及其他可能膨响药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以抽查检验方式开展质量监测.第二章计划制定第八条省药监局制定省级年度药品质量抽查检睑计划,指导市州市场监管局制定市级年度质量抽宜检验计划并纳入统一管理,按照目标明确、风睑因素重点突出、统筹兼顾、有效覆盖的原则,结合国家年度抽检工作要求,统筹部署安排,做好各级抽检计划的相互衔接,各有侧重,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避免重复检验。第九条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可以将
6、下列药品作为抽重检验重点:(一)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的;(二)委托生产的;()既往抽食检验不符合规定的;(四)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五)不良反应报告较为集中的;(六)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七)临床用量较大、使用范围较广的;(八)质量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九)储存要求高、效期短、有效成分稳定性较差,易受环境因素影响的;(十)新批准注册、投入生产,长期停产、恢复生产的;(十一)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中药饮片等高风睑品种;(十二)其他认为有必要列入抽直检验计划的.上年度抽查检脸不符合规定药品应列入本年度质量抽青检验计划,并对涉及的本辖
7、区药品生产、配制、经营、使用、配送单位开展质量跟踪和风睑评价抽重检验.第十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上级药品质量抽查检险讨划制定本辖区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级药品质材抽直检验计划统筹组织推进,必要时可调整、制定本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补充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县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安升助药品质量专项抽直检验,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一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所需费用由组织相应任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财政列支,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第三章药品抽样第十二条承担药品抽样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抽样单位)应当执行年度药品质量抽有检验计划,按照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药品抽样工作.第
8、十三条抽样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抽样专业能力的抽样人员,并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师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抽样人员应当熟悉药品专业知识、药品法律法规、法定标准和药品抽检相关规定、程序,经专业培训I,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四条抽样机构应当配备与抽样工作相适应的视频记录仪、样品信息录入终端、取样工具、包装容器、防护用具以及用于样品储存运输的车辆、冷藏箱、温湿度记录仪等设备。第十五条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原则上,同一人不应当同时承担当次抽带口检验工作.第十六条抽样场所应当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类型确定.从药品生产环节抽样,一般在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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