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征地留用地安置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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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征地留用地安置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上地征收制度改革,妥善、彻底解决本县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安置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市决策部署,立足
2、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好留用地安置工作,推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二)主要目标对本县新征地留用地,严格按照政策落实留用地安置;对历史留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建立管理台账,制定工作计划,保障用地规模指标,采取实物留用地、折算货币、置换物业等多种途径落实留用地安置,确保全面解决留用地问题。二、新征地留用地(一)定义本方案所称新征地留用地,是指本县范围内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23)8号)施行之日(2023年3月20日)起,由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产生的留用
3、地。计算留用地指标的实际征收土地面积应当扣除已安排宅基地的土地面积、货币补偿或房屋置换已包含宅基地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货币补偿已包含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二)实物留用地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确定,其中工业用途占比不低于80%商业用途占比不高于20%,商业用途容积率不高于2.0。坚持工业项目必须进园区的原则,工业用途实物留用地原则上安排在留用地集中安置区。拟安排实物留用地面积在5亩(含5亩)以下的,原则上对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或置换经营性物业落实。实物留用地可按照以卜.模式安置:昆山生态旅游区2麻榨镇、龙江镇、蓝田瑶族乡
4、、地派镇、龙潭镇1240(2)选择商业用途实物留用地,工业用途折算货币补偿时,计算折算货币补偿的面枳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扣减商业实物留用地面积后确定;工业用途折算货币补偿单价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序号乡镇(街道、区)标准(元/平:1龙城街道、平陵街道、永汉镇、龙华镇、龙田镇、南昆山生态旅游区3402麻榨镇、龙江镇、蓝田瑶族乡、地派镇、龙潭镇320(三)折算货币补偿标准1.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枳的1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折算货币补偿单价按照如下标准执行:序号乡镇(街道、区)标准(元/平:1龙城街道、平陵街道、永汉镇、龙华镇、龙田
5、镇、南昆山生态旅游区6402麻榨镇、龙江镇、蓝田瑶族乡、地派镇、龙潭镇5002.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不安排留用地,对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四)置换经营性物业按前项确定的折算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置换经营性物业。用于置换经营性物业的价值,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审核后确定。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与被征
6、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算、结清折算货币补偿金额与所置换物业价值的差价。折算货币补偿金额大于所置换物业价值的,剩余的折算货币补偿金额以货币补偿;折算货币补偿金额小于所置换物业价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足额补交物业价款。三、历史留用地(一)定义本方案所称历史留用地,是指本县范围内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23)8号)施行之日(2023年3月20日)前,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产生的留用地。根据市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市国土资(2016)428号)规定,2005年7月1日市土地征收暂行规定(惠府(2005)83号)施行前,市政府未发布全市统一的关于
7、留用地政策规定,相关征地协议中约定了安排留用地的给予解决留用地,未约定的不予认定为历史留用地。(二)安排标准认定本方案规定的历史留用地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原相关征地协议或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中约定留用地安置比例或面积的,按原约定的比例和面枳安排。因历史政策原因造成土地征收过程中,部分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没有明确属于留用地或安排比例偏大,对于这类土地先进行认定,认定为历史留用地的,视同历史留用地给予解决。选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留用地安置的,相关征地协议中约定留用地面枳小于征地面积10%的按原比例安排,留用地面积大于征地面积10%原则上按照10%安排,或按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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