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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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审批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卜分重要的意义。为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有序建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
2、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依法依规进行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等村民建房活动,含村民建房和集体建房等形式。村民建房家庭户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家庭单位,成员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抚养者、配偶、子女和孙子孙女等。第四条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立为一户;父母原则上与一子女合并一户
3、。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实施村庄规划或城乡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审批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行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
4、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村民建房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组织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引导村民住房风貌提升。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巡查、监督和管理,依职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县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管理、监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做好建房户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的真实性审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初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上报有关情况,配合乡镇(街道)
5、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村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章用地规划与计划第七条村民建房应当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申请办理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等要求。第八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村庄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参与本村的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将遵守村庄规划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第九条村庄规划应当落实乡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主要管控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
6、、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优化调整村庄空间布局,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要求,合理安排产业用地布局,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求,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条村民建房实行用地计划管理,未安排用地计划的不予批准。第三章审批条件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龙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认定。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申请
7、宅基地和建房条件:(一)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且没有宅基地的。(二)因征地拆迁或村庄改造需要搬迁的,一户多宅的除外。(三)原有唯一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需要在原址改建并符合村庄规划的,但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四)原有唯一住宅危旧或因灾倒塌,需要另择地址建房,且原宅基地已经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建房、改建:(一)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三)申请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四)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建房行为未经处理的。(五)不履行本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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