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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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100Y09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xxxx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指南GuidelineofOccupationaIHeaIthManagementforEmpIoyers(征求意见稿)20xx-XX-XX发布20xx-x-XX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目次I前言II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24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45主要生产工艺卫生工程防护措施46防护设备及设施维护保养的卫生防控要求87工作场所清洁及废弃物处理要求108职业卫生管理要求119应急救援12附录A(资料性)主要生产工艺流程13附录B(资料性)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13附录C(资料性)风
2、险控制对策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资料性)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监护周期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职业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3M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光、迟美娜、黄沪涛、邓明达、陈吉吉、林永昕、邵宇、王祖兵、田雨来、奥宇宏、翟岳、吴瑞龙。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指南1范围本
3、文件提出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前期预防管理、工作场所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防护设施、危害告知、应急管理、监护管理、外包与劳务派遣、职业卫生工作评估、档案管理等建议。本文件适用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部分条款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19
4、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203-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4-2007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77-2016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WS/T751-201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卜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用人单位empIoyingunit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来源:WS/T751-20153.13.2工作场所workplace从业人员进行职业
5、活动,并由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点。来源:GBZ/T224-20102.243.3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s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职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和条件,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来源:GBZ/T224-20102.63.4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来源:GBZ/T224
6、-20102.83.5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sIexposureIimits,OE1.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来源:GBZ2.1-20193.53.6职业病防护设施faciIityforcontroloccupationalhazard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
7、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建(构)筑物等的总称。来源:GBZ/T277-20163.43.7应急救援设施first-aidfaciIity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3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来源:GBZ/T197-20073.114基本要求4.1 组织机构4.1.1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4.1.2 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100人以上的应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00人以下的应指定职业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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