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docx
《XX县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docx(19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XX县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城乡个人住房建设管理,确保 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建筑品味,促进 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 省城乡规划条例、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个人建房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以 个人名义出资建设低、多层住宅房屋的行为,主要包括拆迁 安置、下乡异地脱贫、农民建房、老房拆建、清理补办民房、 统规自建等低、多层房屋。农民建房根据XX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X 农经发(2020) 10号)和XX县人
2、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 步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2020) 38号) 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如有调整的,从其调整。危房改建管理另行规定。自然人招拍挂受让建房参照本 办法执行,涉及高层住宅的项目报县局一事一议后审批。第三条 个人建房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镇内 个人建房原则上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农村个人建房原则上 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平台负责编制个人建房规划总平 面图,总平面图应明确地块的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层数、绿地率等各项控规指标,各项控制指标应符合控 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上位规划及项目的实际 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平台)负责组织相关部门
3、对编制的个人 建房规划总平面图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予以实施。在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间,乡镇总体规划、村 庄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事宜根据XX县人民政府专题会 议纪要(2019) 45号文件规定执行。过渡期间涉及特殊项 目的,由乡镇(平台)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总平面图进 行审查,乡镇(平台)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后的总平面图上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再上报县政府“一事一议”,以 审查后的项目总平主要技术指标作为审批依据。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后,对暂未编制乡规划、村 庄规划区域的个人建房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乡镇 人民政府协商做好规划衔接工作。第二章规划控制第一节建筑退让第四条
4、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已考虑建筑退让因素,并明确退让要求的,按该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 求进行建筑退让。未涉及或未明确的,原则上参照XX市城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五条 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防灾、管线工 程、通风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 定。旧城改造更新时新建建筑物和相邻未改建建筑物的问 距可视情确定,但必须符合建筑退让、消防、卫生、防疫、 环保、建筑和工程管线的保护要求。第六条 建筑间距计算规则:建筑间距一般指建筑外 墙之间的最小距离。建筑物的主体结构部分、建筑外墙的装 饰层完成面应纳入间距起算线。当挑出外墙的阳台、飘窗、 设备平台
5、等水平投影的累计长度超过外墙长度的1/3或出 挑长度超过2.4m时,则按该出挑部分的外边线起算。突出 外墙的雨棚、台阶不纳入建筑间距控制。山坡地项目的建筑间距计算,应进行场地标高专题论证 确定室外地坪标高,当相邻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 按照相对高度计算建筑间距。第七条 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24m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9m;(二)建筑高度W24m与建筑高度24m建筑之间的建 筑间距不应小于15m;(S)建筑高度24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 24mo第八条 垂直布置时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当建筑山墙宽度16m的住宅建筑垂直于另一住 宅建筑时
6、,应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二)建筑高度W24m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 9m;(S)建筑高度W24m住宅与建筑高度24m住宅之间 的 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2m;(四)建筑高度24m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 18mo第九条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住宅建筑间距应 符合以下要求:当两幢建筑的主朝向面夹角W30。时,其最 小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主 朝向面夹角30。时,其最小间距可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 间距控制。第十条当两幢建筑在正南北方位的投影无重合时,视为并排布置。并排布置时,住宅建筑间距(侧面间距)应 同时满足消防及通行要求。第三节建筑日照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日
7、照分析应满足国家和XX省相 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第十二条 本县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及规 划设计项目的日照分析应依据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 规程,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旧 城更新改造、中心城区旧村改造、零星地块区项目内的新建 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1小时的标准。第十三条 受遮挡的合法住宅在拟建建筑建设前,日 照时数已经不满足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拟建建筑不得减少其 原日照时数。在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 标准降低,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第四节 建筑高度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高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个人 建房 规划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