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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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市板块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退市板块,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第二条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二)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非正式披露的信息;(三)保证
2、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第三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转让价格。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五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转公司的官方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的官方网站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
3、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的官方网站同时披露。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第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或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其他技术性错误的,公司应当主动或应主办券商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开更正、说明或补充;公司未按主办券商要求作出修改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对投资者以公告的方式作出风险提示。第八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在披露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及其他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第九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向有关部门报送涉及未披露信息
4、的文件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申明该文件涉及未公开的信息并提请对方注意保密。除此以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第十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第二章定期报告第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内容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制。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第
5、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第十四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如公司无法披露公告的,主办券商应进行风险提示。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
6、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十六条公司年度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7、计;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定期报告全文;(二)审计报告(如适用);(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限期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限期改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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