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稿).docx
《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稿).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政府指
2、导价。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具体负责主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管理。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属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道路资源、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
3、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四)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
4、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三)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
5、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六)在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九)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
6、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在全市或者主城五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在主城五区以外的县(市、区)范围内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
7、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为依据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第十二条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昆明市 网络 预约 出租汽车 经营 服务 管理 实施细则 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