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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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监管领域(以下简称“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
2、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裁量权。行使裁量权不得损害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三)过罚相当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
3、、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程序正当原则。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药品安全风险防控需要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惩戒、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五条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直接适用,同时可以对裁量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等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第二章裁量规则第六条行政处罚裁
4、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出有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因法定原因不给予行政处罚。(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予以处罚。(五)从重行
5、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裁量:(一)当事人的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频次、区域、范围、时间;(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手段;(五)涉案产品的风险性;(六)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量、金额;(七)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八)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效果;(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一)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
6、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通过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约谈指导等方式进行教育。符合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的监护人对当事人进行管教、看管或治疗。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应当对涉案产品采取适当、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九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
7、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五年内在其全部生产经营地域范围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被处以五年以上职业禁止罚的除外。经询问当事人,并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相关行政机关网站或向其他药品监管部门协查等方式查询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未发现当事人五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较轻、较小,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定:(一)危害程度较轻;(二)危害范围较小;(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四)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及时改正,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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