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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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收购粮食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五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间不得晚于首次在
2、收购地开展收购活动后30个工作日;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备案后如无信息变更,无需再次备案;备案后3年内未开展粮食收购活动的,再次开展收购活动应当重新备案。第六条粮食收购企业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天津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如实填写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办理备案为由,要求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与备案无关的材料。对于现场接收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于通过网上提报等方式接收的备案材料,备案机关应于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备案机关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备案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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