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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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岚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奇岚县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水定额是规定单位的用水量。本办法所称苛岚县用水定额,是指所有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机关、部队和所有用水单位各类用水定额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第三条凡在县域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实施用水定额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制定用水定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通则,用水定额要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第五条用水定额是下达用水计划和衡量用水单位、居民用水和节约用水水平的主要依据,各行业要逐步实现以定额为主要依据的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实施节约奖励和浪费
2、处罚。第六条遇有严重干旱年、季或非正常情况下供水不足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权调整用水量。第七条县水利局负责用水定额的日常管理,检查用水定额实施情况。第八条本办法由苛岚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岩岚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岩岚县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住建局和县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别负
3、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二)负责下达苛岚县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考核用水单位用水情况,对其用水实施定额管理;(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用水工艺、用水量的审核;(四)参加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稽查工作;(六)组织交流节水先进经验,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开展节水技术咨询,深入节水宣传,推动节水工作进一步开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举报违法违规用水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用水,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规处理。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五条苛岚县全县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忻州市年度
4、用水计划和山西省用水定额制定并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第六条新增或增加用水量实行核准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用水,或用水户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但确需增加用水的,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第七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供水单位在供水范围内应当加快推进装表计量工作。未装表计量的居民用水户,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其日常节约用水行为的教育引导,促进合理用水;不能做到自觉节约用水的,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为该类用水户装表,制止浪费用水。居民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种行业用水混用的,应当按不同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工业企业除总水表外,用水车间和主要设备应当分
5、别装表计量。第八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九条制定全县节水统计制度。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核减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一)水资源不能满足社会总需水量;(一)企业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三)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四)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一条奇岚县应限制高耗水工业发展,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和设备的,应限期更换或进行节水改造。第十二条为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用水规模较大的企业(单位)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定期进行水平衡
6、测试,并向县水利局报送测试资料。第十三条工业用水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单位产品取水量应低于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后的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回收利用。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节约用水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五条洗浴、滑雪场、制售饮用水的用水户应当安装节水设施、器具。洗车行业应当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县域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第十六条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可到达县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要求的
7、再生水,弃用的应当进行技术论证。新建宾馆、学校、公共建筑、居民小县,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第十七条政府各部门、各用水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教育机构应对受教育对象进行节水教育。新闻媒体应定期刊登或播报节水公益广告。公共场所应设置节水宣传标语,提高公共节水意识。第十八条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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