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业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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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业务指南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21号)为进一步规范做市商管理,更好发挥做市商作用,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业务指南,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业务指南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4月16日附件做市商业务指南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4月声明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或交易所)做市商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则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做市商的总体要求、资格管理、业务申请与受理、做市商权利义务、评价考核、合规风控、技术系统
2、、监督管理等方面。我所将根据业务规则变化和市场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和调整。本指南如有内容与我所相关业务规则不一致,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做市商的权利义务、评价考核等相关要求,以管理办法以及做市商与我所签订的做市商协议为准。第一章总体要求一、概述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做市商双边报价包括下列类型:(一)持续报价。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主动提供的持续性双边报价。(二)回应报价。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对收到询价请求的合约,进行的双边报价。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括合约代
3、码、买入价、卖出价和双边报价数量。二、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做市商应当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业务,做市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做市商不得将做市业务以任何形式外包、委托、分包或转包第三方代为履行,或与第三方以合作、合资以及约定成交等方式共同或者分别履行。做市人员应当熟悉期货、期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的负责人及主要相关人员应当在中国境内从事做市业务。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有做市业务负责人,并至少需设立交易岗、风险控制岗、技术运维岗等岗位。三、制度与流程做市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
4、法和其他业务规则及其修订、变更条款。做市商应当制定健全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总体规划、交易管理、定价与报价策略、对冲策略、头寸管理、资金管理、决策流程、做市系统基本功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等,确保做市业务规范开展。做市商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方案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各项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做市业务风险可控、依法合规。内部控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运行管理、决策流程、资金管理、业务隔离机制、合规与内部监管、岗位设置与工作职责等以及有关的工作流程。风险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基本原则、风险指标设计、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与处置、业务风险管理、市
5、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及相关测试报告等。做市商应当建立做市业务应急处理机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情形、预警与响应机制、应急处理措施与流程、报告机制及事后管理等,应对做市业务相关的突发情况或异常事件,保障做市业务平稳开展。四、做市资金做市商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5,OOO万元。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做市,不得以发售基金、理财、信托、资管产品等方式募集的资金或者违法违规资金开展做市业务。五、技术系统做市商应当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报备制度及应急机制,按季度向交易所报告做市技术系统开发、测试、接入和升级等变化情况,并按照交易所要
6、求参与相关测试及应急演练工作。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应当具备行情、交易、风控、资金和持仓管理以及应急处置、做市义务统计等基本功能。第二章资格管理做市商资格以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为准。交易所对各期货、期权品种指定一定数量的做市商,并可视市场情况调整做市商数量。一、做市商申请条件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OoO万元;(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三)具有健全的做市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技术系统;(六)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
7、市经验;(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交易所根据申请品种数量和市场情况,可以相应提高最低净资产数额。二、做市商审核程序我所做市商审核程序可以包括申请材料形式审核、综合评审等环节,交易所根据申请机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选出指定数量的做市商。选出的申请机构在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后,获得相应品种做市商资格。三、做市商退出机制(一)被取消资格1 .做市商在某一品种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取消其在该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1) 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三个月未完成报价义务;(2)不再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3)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2 .做市商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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