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4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成都市双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以宅基地为前提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与选址、申请与审批、施工与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本细则中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
2、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级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1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截坡建设,确需进行工程截坡的,建筑边坡应采取符合技术规范的安全防护措施。(二)节约集约原则。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体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鼓励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三)严格审批原则。严格规范审
3、批管理,做到带图审批,先批后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O(四)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区级指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施工,无验收不使用”的原则。第六条依法取得建房资格的农户(以下简称建房人)对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村住房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建房人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手续,方可开工建设。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
4、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级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负责指导镇级宅基地审批办理。第八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级规划编制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对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负责指导镇级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九条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我区农村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施工图等通用设计图集
5、,供建房人免费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第十条各镇(街道)负责农村村民宅基地规划许可和住房建设审批;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村级组织负责对农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经公示后报镇(街道)审核。各镇(街道)、村级组织应规范宅基地档案管理,及时将宅基地审批、登记材料立卷归档。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每季度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等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规依法对未按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置。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农村住房建设,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
6、成员资格的户为单位申请。“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农村建房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房:(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住房损毁的村民家庭户;(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房需要重建住房的;(三)因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拆旧新建、改建住房的;(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规定实施搬迁需要新建住房的;(五)自愿放弃原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的。(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农村建房人符合
7、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一)出租、出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或将宅基地改作他用的;(二)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级规划的;(四)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户需要,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五)违法占地、违法建房或一户多宅经相关部门立案处理尚未处理结案的;(六)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或需拆迁安置,申请原基拆建的;(七)在拆迁改造等专项工作中,已享受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其他安置政策的;(八)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法律纠纷的;(九)政府或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十)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依法取得农房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十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8、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第十四条建房审批流程如下:(一)申请审查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成都市 双流 农村 宅基地 审批 住房 建设 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