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大纲解读及重点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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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大纲解读及重点内容【大纲解读】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血站进行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用血管理规定,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禁止出口原
2、料血浆,加强单采血浆站和原料血浆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生产经营管理。违反献血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课程内容】一、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对公民献血、用血,血站采血、储血、供血,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等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一)无偿献血的含义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适当补贴”原则上是指少量的、必要的误餐、交通费等费用。无偿献血者
3、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一)无偿献血的主体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三)无偿献血的荣誉与奖励无偿献血者和其配偶及直系亲属需要用血享有优厚待遇,具体由地方立法作出规定。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血站管理的法律规定为加强对临床用血源头的管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1998年卫生部制定了血站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11月17日,卫生
4、部发布了血站管理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一)血站的性质、设置与职责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1、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及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
5、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和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不能提供血液的县市,可根据需要在县级医疗机构内设置一所中心血库。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2、特殊血站的设置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
6、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国家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和统一管理制度。符合规划的省级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脐带血采供活动。(一)血站的执业登记1、登记机关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2、登记程序血站执业登记必须履行如下程序:(1)申请。血站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必须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2)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血站执业登记
7、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技术部门,根据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技术审查报告;(3)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技术审查报告后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登记,发给卫生部统一样式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3、再次执业登记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4、不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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