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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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
2、的除外。第三条市级、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部门是歇业备案的登记机关。第四条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并依法申请歇业备案。第五条市场主体首次申请歇业后,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歇业期限,也可以在恢复经营后再次申请歇业,但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第六条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办理歇业备案;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备案。市场主体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提交申请。第七条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
3、申请书;(二)歇业备案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第八条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第九条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推送至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实现歇业市场主体备案数据共享。第十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相关法律文书向其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除填报实际地址外,可以增加市场主体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第十一条市场主体歇业不影响其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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