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学习心得范文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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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则篇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学习心得-政治纪律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学习心得总则篇1.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十九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具体规定,强调突出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2021年12月印发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四种形态”运用机制,规定对于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二十大党章基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
2、形态成功实践的经验总结,在第四十条第二款,将“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修改为“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增写“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过程中,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的要求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予以体现,其中第五条增写“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第十九条增写“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的内容。2 .重申被免职的党员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违纪党
3、员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请示”的答复(中纪法复(2001)1号)规定,“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调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该党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不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组织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若其还有行政职务,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如果在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且没有行
4、政职务的,可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应当作出降低其职级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重申,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3 .确立影响期叠加原则。钟纪晟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的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如何计算影响期认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尤其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受处分党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况不断增多。实践中各地纪检机关在认识和做法上尚不一致,从统一执纪标准,提高执纪严肃性的角度
5、,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规范。并指出在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行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规定,即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为统一认识,有必要通过党内法规将该规则予以明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第二十一条对该问题作出规定,即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4 .经济方面共同违纪按照个人参与数额进行量纪。刑法共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仅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但也要对全部的实行行为及其产生的结
6、果承担责任,该原则现已是学界通说。“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法理根据,也是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即在共同正犯共同实施犯罪中,每个人都共同分担着犯罪行为、支配着整个犯罪事实,因而,虽然每个人仅实施了整体犯罪的一部分,但也应对全部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解读也明确“作为原则,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应当根据各名被告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数额量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刑法共犯的处罚原则,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修改为“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
7、给予处分”。5 .确立处分档次匹配原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该规定明确了轻轻重重原则。同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崔某骗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案(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6号,总第6号)执纪执法指导案例指出,对于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行为,在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时,通常按照以下情形把握:一是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
8、纪重处分的,如果仍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重处分,即党纪重处分和政务重处分相匹配。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的,在党纪上应当依纪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党纪轻处分是指警告、严重警告,政务轻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实践中,党纪轻处分和政务轻处分在何种情形下同时适用、何种情形下单独适用,需根据具体案情综合把握。一般而言,在已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在给予党纪轻处分时,可不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对于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轻处分时,也可不再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政务轻处分的后果存在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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