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实操-回迁房的收入确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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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实操-回迁房的收入确认一、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当地政府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占用面积为5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为4亿元,且该出让宗地须配建2万平方米的住宅用于安置被搬迁的居民,并约定以低于同类可售商品房公允价值的固定价格售予回迁业主或其他指定方。A公司在预售时与回迁业主或其他指定方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定的销售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所载销售价格收取销售房款并开具发票。根据合同约定,回迁房销售均价为1,000元/平方米;购买土地使用权时的同类可售商品房市场均价为10,000元/平方米;回迁业主签订回迁房销售合
2、同并交付价款时,同类可售商品房市场均价为12,000元/平方米。问题:A公司如何对回迁房销售进行会计处理?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X2019年修订)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X2019年修订)第三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J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贸2019年修订)第六条规定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贸2019年修订)第七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
4、交换现2019年修订)第八条规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贸2019年修订)第九条规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5、进行处理:(一)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确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6、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J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发文通知中指出: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J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
7、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力。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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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账 回迁 收入 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