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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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7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6日关于加强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丽水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5!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
2、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本级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适用范围(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丽水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其管理、土地出让价款补缴等相关工作。法
3、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四)莲都区、丽水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具体实施标准根据属地实际另行制订。二、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
4、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保留划拨方式,按转移登记办理。划拨土地上的住宅用房依法在夫妻之间更名(含离婚析产)或由法定继承人员继承的,可保留划拨用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再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手续。其他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但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的,在办理转让手续时,须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原出让合同和登记资料中载明的权利与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为原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除司法处置外,原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
5、签订转让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八)推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针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在不改变原有规划设计条件、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前提下,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同意后,先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转移登记。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涉及开工违约或土地闲置的,须处置到位后,方可适用预告登记转让政策。(九)工业用地转让应当符合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的约定,并落实规划、产业、环保、能
6、耗等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通过制订合法合规的合同(协议)参考文本等方式,依法依规加强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的监管。已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涉及转让的,应当符合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条件,由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就是否存在“标准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限制转让情形出具书面意见。“标准地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后,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标准地条件保持不变。(十)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分割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
7、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成宗条件,合并所涉及的宗地应当为界线相邻的地块,且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一致。建筑工程幢内房屋分割转让,分割后的不动产单元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就已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且土地使用权不独立分割设立,分割后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该幢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申请办理房屋分割登记的项目,应符合土地出让文件及招商政策等规定(约定)的条件。(十一)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可按约定进行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其中,涉及办公建筑分割的,可分割最小产权单元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300平方米。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
8、体墙的形式进行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整体持有的,只能作为整体申请办理一本不动产权证书。招商政策或出让合同约定中允许按功能用途办理若干不动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不独立分割设立,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标注整体持有要求。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的或约定不可分割登记、分割转让的(原项目已办理预售许可且竣工验收时具备不动产登记单元条件的除外),视为整体持有,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场)、商场、宾馆酒店、旅游、文化娱乐设施、职工宿舍、教育科研、村集体公建等项目须整体处置,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但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整体持有房产确需分割登记、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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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印发 关于 加强 本级 国有 建设 用地 使用权 二级 市场管理 实施 意见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