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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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陕西省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物业项目和非新建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承接查验(以下简称承接查验),是指在承接物业项目时,物业服务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和验收的行为。第四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第五
2、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共同做好物业项目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活动,并受理承接查验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项目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第六条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应对授权物业服务人代为查验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第二章条件和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约定:(一)通过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物业共有部分
3、及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二)通过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约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人代为查验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三)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接查验的内容。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承接查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向物业服务人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第十条承接查验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料的移交清单和移交
4、时间;(二)现场查验时间与地点;(三)现场查验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数量,以及现场查验工作准备;(四)现场查验流程和查验方法;(五)现场查验的记录;(六)复验工作安排;(七)承接查验协议的主要内容;(八)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工作的安排;(九)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物业的交接;(十一)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事项。第十一条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承接查验记录应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由查验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第十二条承接查验双方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查验,也可委托公证机构对物业承接查验进行公证。第十三条承接查验协议应对承接查验的
5、内容、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承接查验协议应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交接记录应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交接人员、监督人员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新物业服务人共同签章确认。第十五条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承接查验小组;(二)制定承接查验方案;(三)移交有关资料;(四)查验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五)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六)解决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七)组织复
6、验和接收补交的资料;(八)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第三章新建物业承接查睑第十六条新建物业实施承接查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二)建筑物标准名称申请获得审批备案;(三)居民楼幢号、单元号、户室号等统一规范安装并通过民政部门验收;(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安装独立计量表具并明确计量表点位、开户名;(五)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六)道路、绿地和物业服
7、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规划使用功能要求;(七)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安防系统、人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合格证书;(八)物业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垃圾等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场地平整,环境整洁;(九)施工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按规范处理完毕;(十)物业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标志标识完整、清晰;(十一)建设单位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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