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调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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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调查以“恶意欠薪”刑法规制为视角谢闻波、乔君英、董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当前,全国正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海大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构建完善的劳动关系保障机制,完善劳动关系保护的法律制度作为根本保证。然而,“恶意欠薪”行为依然时有发生,屡屡引发群体性事件,对劳动关系、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本调研以“恶意欠薪”刑法规制为切入点,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调查,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一、调研基本情况“恶意欠薪”是指用工单位或者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2、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并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本市总体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总量仍较少,分布不均衡,特别在行刑衔接过程中存在不少操作难题。调研采取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进行。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市人社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与青浦、嘉定、闵行、浦东、宝山等多家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座谈交流;选择中心城区和郊区的徐汇、奉贤两区对人社、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进行重点走访交流;召开由人社、公安、检察、法院人员和法学专家、律师代表共同参与的专题研讨会
3、;对市、区两级17家检察院侦监部门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上述调研,调研组获得了较详实的基础材料,初步了解了现状,梳理了问题。二、“恶意欠薪”刑法规制现状及问题(一)劳动者权益保护范畴中“恶意欠薪”行为行政规制现状1、“恶意欠薪”行为行政处理主要途径及成效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化解纠纷。目前“恶意欠薪”行政规制途径主要包括为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2015-2017年期间,全市劳动仲裁受理欠薪案件3万余件,劳动监察机构受理欠薪案件1.9万余件,其中劳动仲裁环节对欠薪劳动纠纷化解率在50%以上,劳动监察化解率在80%以上,较为有力的维护了劳动者权益。欠薪保障金制度实现托底保障。同时,针对企业因破产、解散或经
4、营者隐匿等欠薪主体无力支付的情况,本市2007起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通过积累用工企业支付的工资保证金,在出现上述情形时由人社部门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欠薪劳动者的临时生活困难。至今,欠薪保障金垫共欠薪4.93亿元,涉及用工单位1474户,惠及劳动者7.8万人。信用惩戒手段初见成效。针对“恶意欠薪”主体,本市还探索欠薪企业“黑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如徐汇区人社部门自2014年起探索“书面抄告制度”,逐渐取得成效。I2015年本市出台上海市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试行)对存在重大、恶意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企业列入“黑名单”,在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向社会公布。至今,市人社部门
5、公布了四批68家劳动保障存在重大违法的企业。同时,与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尝试联合惩戒,将有关行政处理处罚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初步实现信息归集、共享,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优势对失信企业联合信用惩戒,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2017年,市人社部门共通报不诚信单位信息182条。2、行政处理途径的局限性随着“恶意欠薪”手段的日趋隐蔽和翻新,行政处理途径也暴露出其诸多局限性:一是行政处理程序和周期较长,维权和处理成本较高。劳动仲裁从受理至裁决至少需要45日,劳动监察从受理至作出决定至少600,如劳动监察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需6个月待诉期。期间,恶意欠薪主体很
6、可能对资产进行隐匿、处置,劳动者维权、行政处理和法院执行成本均较高。二是行政调查取证手段有限。人社部门囿于法定权力所限,难以对用工单位财务资产状况予以实质性深入查证,确认欠薪主体支付能力,防范资产转移和欠薪主体逃匿存在困难。如劳动者或欠薪主体未形成书面用工、工资发放证明,或遗失、隐匿相关材料,人社部门后1徐汇区人社部门从2014年起将本区劳动监察具体行政处理结果书面抄告市工商局及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至今已累计Ill份。从收效甚微到初见成效,目前共有9家企业因受到被抄告单位督促,主动补发劳动报酬462万元,涉及劳动者390余人次。期亦难以获取相关证据材料。三是行政处理效果不尽理想。一旦欠薪主体拒不
7、接受行政处理或整改,人社部门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缺乏防范隐匿、处分财产必要的保全手段,法院对名下无财产或隐匿、处置财产的“恶意欠薪”主体难以真正执行到位,往往作“本次执行终结”处理。同时法院多会建议人社部门启动欠薪保障金垫付,垫付后法院即视为执行完毕而结案,相应的限制高消费、出境等令状同时撤销,仅靠人社部门对恶意欠薪主体进行事后追偿几无可能。造成事实上国家垫付、欠薪主体逍遥法外却乏追究措施的悖论,这也是此次调研中人社部门反映较为强烈的情形之一。(二)本市“恶意欠薪”入罪后刑法规制状况正是由于行政处理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2011年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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