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兵优待优惠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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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民兵优待优惠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民兵优待优惠和权益保障工作,营造尊崇民兵、当民兵光荣的社会氛围,提升民兵的荣誉感、获得感,激励民兵担当职责使命、积极完成任务,推动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民兵政治工作规定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和甘肃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过编组注册的基干民兵,其个人有效证件为甘肃省基干民兵证。第三条民兵优待优惠和权益保障按照“责权一致、匹配贡献,体现尊崇、注重激励,精神为主、物质为辅,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则实施。第四条民兵在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优待:(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
2、军事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等评选及宣传表彰活动。根据人选标准和结构比例,民兵工作优秀个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全国、甘肃省爱国拥军模范。各级军事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每年为民兵举行出、入队仪式。(二)各级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车船及机场、车站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民兵优秀典型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三)各地举行军地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时应邀请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代表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在每年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组织联谊等活动,增强民
3、兵的荣誉感、归属感、幸福感。(四)各级史志部门应当将获得省部级、战区级以上表彰的民兵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各级军事机关应当将民兵参加战区级以上组织的重大活动、专项任务或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情况记入民兵档案,获得表彰或表现优异、做出突出贡献等情况集中展示在革命军事馆、荣誉室。开展国防教育优先聘请民兵工作优秀个人担任编外指导员、讲解员等。(五)受县级以上单位表彰的民兵工作优秀个人,符合入党条件的,经个人自愿申请、编组民兵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兵单位)推荐和组织部门考察,应当优先发展入党。(六)鼓励人力资源部门提供职业指导、就业推进、创业服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吸纳民兵就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民兵纳入退
4、役军人、军人家属及其他优抚对象就业招聘范围。(七)民兵家庭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时,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帮扶援助。(八)倡导法律服务机构为民兵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第五条民兵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出现伤亡时,享受下列抚恤优待:(一)民兵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分别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民兵遗属发给烈士证书、因公牺牲证书和一次性抚恤金。(二)民兵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
5、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三)民兵死亡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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