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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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工作指引一、申请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应当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取水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
2、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六)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二、审批权限(一)省级审批权限根据广东省实施V中
3、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除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省管水利工程取水;2.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3,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的意见(办资管(2022)251号),在水资源超载地区,按超载的水源类型暂停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对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以及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用水指标的项目,可以继续审批新增取水许可,但需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原由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审批权限调整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
4、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二)市、县两级审批权限划分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市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5)2407号),广东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规定审批取水:1.下列取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2)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3)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4)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非农业
5、取水;(5)设计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农业取水;(6)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2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将部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后应当报省水利厅备案。根据广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抽水蓄能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水电工程的总装机确定。表22广东省取水许可权限划分表审批部门申请取水情况国家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珠江干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
6、水;(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四)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五)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四)在水资源超载地区,按超载的水源类型暂停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二)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三)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四)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非农业取水;(五
7、)设计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农业取水;(六)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办理取水许可证审批情形的三、取水预申请流程(一)预申请意向投资水资源开发项目业主就其水资源开发项目取水地点、取水量以及取水用途等形成资料,书面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作取水预申请;(二)受理回复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取水地点、取水量及取水用途,作出回复:如为生活饮用水、生产用水类取水项目,即可按取水许可流程办理取水许可证;如为水资源类开发项目,则需报县政府统筹考虑同意后,方可按取水许可流程办理取水许可证。(三)报县政府统筹考虑的项目类型水资源开发项目在取水地点、取水规模、取水用途等方面,对我县经济、社会、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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