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版)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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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版)2024.docx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24年1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组织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编写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版(以下简称上海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o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勘察专业人员了解上海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的编制思路,现对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相关人员参考。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H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一)现行国家标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中全部条文,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均为施工图审查内容,上海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不再重复列出。(二)本次修订不包含已颁布的专项技术审查要点。(三)上海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主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的覆盖范围,整理了上海地方标准中的相关内容,重点突出与国家规范、规程有不同要求的条款,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程勘察的要求,并少量增加与安全、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其他规范条款。(四)近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可供相关人员参考。二、勘察文件存在不符合本编制说明第一条所列内容时,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整改意见,说明不合格原因退回修改,并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如勘察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可按规范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把握,允许勘察单位有充分依据、根据工程勘察的实际需要,在不降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来解决问题,但应有充分依据。三、上海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勘察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及成果的全部内容。勘察单位和勘察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在充分理解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内涵的前提下执行本要点。四、除上海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所列审查内容外,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非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387号)及关于印发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的通知精神执行。五、基于实际工程的复杂性,当出现可能直接涉及工程安全的勘察质量问题,但判断所依据的条款在本编制说明第一条以外时,应经审查机构内部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开具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决定,作为勘察成果文件是否合格的依据,如需开具的将具体内容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施工图阶段勘察文件深度不满足要求时,施工图审查人员应根据深度问题对工程可能产生实际影响的严重性,作为判断勘察成果文件是否合格的依据。六、上海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主要依据2023年11月底之前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法规和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J,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七、上海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篇)3.0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1 基本要求11.2 勘察工作量布置21.2.1 一般规定21.2.2 勘探孔平面布置21.2.3 勘探孔深度51.3 室内试验71.3.1 一般规定71.3.2 专项规定71.4 地下水91.4.1 一般规定91.4.2 地下水和地基土测试与腐蚀性判别91.4.3 地下水评价91.5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111.5.1 一般规定111.5.2 场地类别及抗震地段111.5.3 地基液化判别111.5.4 地震动参数121.6 岩土参数统计131.7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141.7.1 一般规定141.7.2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141.7.3 成果报告171.8 图表201.9 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221.1基本要求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1.0.4勘察工作应积极运用综合测试方法,按相应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结合地方经验,对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特性作出合理分析与评价,提出资料真实完整、评价合理、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勘察成果文件。3. 2.7土层划分应根据野外编录、土工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综合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1对工程有重要影响的特殊性土层或标志层(如泥炭、有机质土、贝壳、浜底淤泥、暗绿色硬土等)均宜单独分层。2在厚层土中,当出现不同土类且呈水平向逐渐尖灭时,可划分为“透镜体”单独定名。1.2勘察工作量布置1.2.1 一般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5.1.3应根据工程性质、地基土特点等,针对性地选用适当的勘察手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孔在平面上应能控制建构筑物的地基范围,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基础设计及施工工法的要求。2场地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l3o3勘探孔宜以取土孔、取土标贯孔和静力触探孔为主,不宜采用鉴别孔。浅层勘探宜采用小螺纹钻孔,工程需要时.,也可采用轻型动力触探孔、静力触探孔、探槽和浅层物探等。4原位测试孔的数量宜占勘探孔总数的1323,在确保各地基土层能采取足够数量原状土样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原位测试孔比例,但不宜超过3/4o5.1.4取土数量应根据钻孔数量、地基土层的厚度和均匀性等确定。详细勘察阶段每一主要土层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个,或不应少于3个孔的静力触探测试数据。1.2.2勘探孔平面布置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5.1.7详细勘察应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工程性质和基础类型,分别按本标准第5.258节和第10章的有关规定布置勘察工作量。D天然地基5.2.1勘探孔宜沿建构筑物周边或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对排列比较密集的建筑群可按网格状布置。对宽度小于或等于20m的建构筑群,可采用“之”字形布置勘探孔。5.2.2勘探孔间距宜为30m50m0当场地地基土分布较复杂且影响基础设计时,宜适当加密勘探孔。5.2.5小螺纹钻孔宜沿建构筑物周边和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孔距宜为IOnl15m,深度宜穿透第层褐黄灰黄色土层。当遇暗浜时,应加密孔距,查明其分布范围及断面形态,控制其边界的孔距宜为2m3m,深度宜进入正常沉积土层不小于0.5m。当拟建场地内存在明浜(塘)时,应测量其断面,查明浜(塘)淤泥厚度。当地表或地下存在隙碍物而无法按要求完成浅层勘探时,应进行施工期补充勘察。5.2.7当场地内存在厚度较大的填土时,应了解填筑的时间。对填筑时间较长的素填土或冲填土,宜选择适当的原位测试手段,查明其均匀性以及强度和变形特性,评价其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的可能性。2)桩基5. 3.1勘探孔在平面上应能控制建构筑物的地基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宜沿建构筑物周边、角点或主要柱列线布置。对排列比较密集的建筑群,可按网格状布置。2带有裙房或外扩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勘探孔布置宜整体考虑。3对宽度小于或等于20m的建构筑群,可采用“之”字形布置勘探孔。4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孔。5.3.2勘探孔间距宜为20m35m。当相邻勘探孔揭露的土层变化较大且影响到桩基设计或施工方案选择时,宜适当加密勘探孔,但孔距不宜小于IOm0抗拔桩的勘探孔间距可为30m50m。5.3.3单栋高层建筑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2个。对高层建筑群,每栋高层建筑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孔。30层以上或高于IoOm的超高层建筑,当基础宽度超过30m时,宜在建筑物中部布置勘探孔。5.3.8应布置一定数量的静力触探试验孔,并选择部分钻孔在粉性土和砂土中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必要时,可布置旁压试验、波速试验等原位测试。3)沉降控制复合桩基5.4.1沉降控制复合桩基勘察时,浅层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应同时满足天然地基勘察和桩基勘察的有关要求。5.4.2勘探孔的间距宜为30m45m,当场地地基土条件复杂并影响基础设计时,宜适当加密勘探孔。4)地基处理5.5.1地基处理勘察时,应针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地基处理勘察可结合建筑工程勘察进行。5. 5.2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宜在拟处理场地按网格状布置。2采用换填垫层法、桩土复合地基或注浆法时,孔距宜为30m50m。3采用预压法、压实或夯实法时,孔距宜为50m100m。4当场地地基土条件复杂,并影响设计和施工时,可适当加密勘探孔。5)基坑工程5.6.1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3m时,应按基坑工程要求进行勘察。基坑工程勘察宜结合建筑工程勘察同时进行。勘探孔宜布置在基坑周边或基坑围护体附近,基坑主要转角处宜有勘探孔。5.6.2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勘探孔间距宜为20m35m;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工程,勘探孔间距宜为30m50m。当相邻勘探孔揭露的土层变化较大并影响到基坑围护设计和施工方案选择时,应加密勘探孔,孔距不宜小于IOlDo5.6.4宜沿基坑周边布置小螺纹钻孔,其孔距、孔深可按本标准第5.2.5条执行。当场地内存在对基坑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暗浜时,宜采用小螺纹钻孔予以查明。当地表或地下存在障碍物而无法按要求完成浅层勘探时,应提出施工期补充勘察的建议。6)动力基础与环境振动5.7.1一般动力基础的勘探孔可结合建构筑物勘察进行布置,孔距宜按基础类型确定,必要时可在动力基础部位增布勘探孔。重大动力基础的勘探孔宜单独布置。5.7.3应按本标准第5.2.5条规定对动力基础进行浅层勘探。7)既有建筑物的加层、加固和改造5.8.1宜搜集既有建筑物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变形观测资料;当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既有建筑物的加层、加固和改造设计要求时,应根据设计方案有针对性地选择恰当的勘察手段,合理布置勘察工作量。5.8.2建筑物加层、加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孔宜在原基础部位布置,查明建筑物基础下地基土的变化及土层强度的增长情况;无条件时,可紧邻基础外侧布置。勘探孔间距宜根据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并符合本标准第5.2节或5.3节的要求。5. 8.4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已有勘察资料宜充分利用,当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勘探孔宜根据资料收集情况、基础形式、场地条件等布置于电梯基础的周边或角点。2单个单元加装电梯时,不宜少于1个勘探孔;对排列比较密集的多个单元加装电梯,可按相应的地基基础勘察要求布置勘探孔。1.2.3勘探孔深度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08-37-2023D天然地基5.2.4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天然地基沉降计算要求。地基压缩层厚度应自基础底面算起,直至附加应力等于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处,计算附加压力时应考虑相邻基础或荷载的影响。2)桩基5.3.4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桩基沉降计算要求。对排列密集的群桩基础,压缩层厚度自桩端平面算起,直至附加压力等于土的自重应力的20%处,附加应力计算应考虑相邻基础的影响。对独立或条形承台下桩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宜达桩端下2倍3倍承台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