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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办事指南.docx

    • 资源ID:997717       资源大小:29.04KB        全文页数: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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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办事指南.docx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21000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2 .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21000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5 .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7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8 .实施机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9 .实施主体:江西省生态环境厅10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11 .实施主体编码:12 .审批层级:省级/直属13 .行使层级:省级/直属14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5 .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6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7 .初审层级:18 .责任处(科)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19 .权限划分省级。20 .行使内容:法定行使内容2L行政相对人权利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2 .行政相对人义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3 .受理条件1.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授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移入;2.固体废物接受人具备相应贮存或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3.危险废物接受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有效;转移的危险废物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范围;危险废物接受人具备相应的处置、利用、贮存能力;4.不属于政策法规等禁止跨省移出的情形。4.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2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3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4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5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6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7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8 .许可证件名称:9 .改革方式:110 .具体改革举措统一全国企业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减轻企业负担。IL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依法严格审批。严格审批申请单位的申请表、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各单位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2.强化许可服务。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跨省转移的要求,鼓励开展一般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合作协议简化跨省转移审批流程,提高许可服务效率。3.强化信息化服务。设立办事窗口,明确办理要求、办结时限。4.对失信主体强化信用约束,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5.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五、申请材料1 .申请材料名称(1) .江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 .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3) .接受危险废物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一般固体废物人的相应贮存、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佐证材料:(4) .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规程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移出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江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3.接受危险废物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一般固体废物人的相应贮存、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佐证材料;4.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3)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规程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移出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江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3.接受危险废物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一般固体废物人的相应贮存、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佐证材料;4.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5)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规程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移出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江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3.接受危险废物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一般固体废物人的相应贮存、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佐证材料;4.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7)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规程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移出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江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3.接受危险废物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一般固体废物人的相应贮存、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佐证材料;4.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3 .材料信息1、(1)申请材料名称:江西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2)材料类型:纸质和电子(3)材料形式:原件或复印件(4)材料必要性:必要(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6)来源渠道说明:(7)纸质材料份数:O(8)纸质材料规格:(9)原件份数:O(10)复印件份数:0(11)填报须知:(12)受理标准:2、(1)申请材料名称: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2)材料类型:纸质和电子(3)材料形式:原件或复印件(4)材料必要性:必要(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6)来源渠道说明:(7)纸质材料份数:0(8)纸质材料规格:(9)原件份数:0(10)复印件份数:0(11)填报须知:(12)受理标准:3、(1)申请材料名称:接受危险废物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一般固体废物人的相应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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