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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壮大的意见.docx

    • 资源ID:984877       资源大小:20.09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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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壮大的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扶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壮大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发展战略,提升第三产业对我区经济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扶持我区商贸服务业发展壮大,根据我区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培育入库做大总量1.鼓励“个转企”、“下转上”入库。个体工商户实现“个转企”后新纳入限上或规上统计库的企业,或者由限额以下或规模以下直接实现“下转上”新纳入限上或规上统计库的企业,连续两年每年给予其新增入库补助3万元。2 .引导优质个体工商户入库。新纳入限上或规上统计库的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每年给予其新增入库补助3万元。3 .上述补助从2023年4月份以来月度新增入库和2023年年度新增入库开始,经营单位(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正常填报月报数据的当年度产值应不低于各行业最低入库标准且同比增幅超过20%(上年度无产值但当年度产值不低于各行业最低入库标准的视同达标)。其中限上批发业产值按1-12月销售额月报数据、限上零售业产值按1-12月零售额月报数据、限上住宿餐饮业产值按12月营业额月报数据、规上服务业产值按1-11月营业收入月报数据,产值、增幅均含本数,下同。二、支持增产提升质量2023年起,限上或规上经营单位年度产值比上年同期增长超过一定幅度的,给予其当年度增产提质贡献奖励,每年度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单位都可享受(与新增入库补助不同时享受):1.限上批发业。(1)上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且本年增幅150%以上的,或上年销售额1亿元至3亿元且本年增幅100%以上的,或上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且本年增幅50%以上的,给予该经营单位当年度限上批发业增产提质贡献奖励4万元。(2)限上批发业经营单位上年度零售额达200万元,且本年同比增幅超过25%的,给予该经营单位零售额贡献奖励1万元。本款奖励可同时享受。2.限上零售业。(1)上年零售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且本年增幅60%以上的,或上年零售额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且本年增幅40%以上的,或上年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且本年增幅25%以上的,给予该经营单位当年度限上零售业增产提质贡献奖励4万元。(2)鼓励零售电商发展,对纳入限上统计的电商经营单位,年度网络零售额达2亿元、5亿元和8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超过25%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款奖励按就高原则享受。3 .限上住宿餐饮业。上年营业额200万元至1000万元且本年增幅60%以上的,或上年营业额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且本年增幅40%以上的,或上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且本年增幅25%以上的,给予该经营单位当年度限上住宿餐饮业增产提质贡献奖励4万元。4 .规上纳入核算类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至2000万元且本年增幅80%以上的,或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且本年增幅50%以上的,或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本年增幅30%以上的,给予该经营单位当年度规上纳入核算类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增产提质贡献奖励4万元。三、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法纳统2023年起,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经营单位孵化活动的,每成功孵化1家商贸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完成限上或规上纳入核算类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新增入库,在该经营单位开始正常填报月报数据的当年度产值不低于各行业最低入库标准且同比增幅超过20%的(上年度无产值但当年度产值不低于各行业最低入库标准的视同达标),一次性给予该第三方服务机构2万元的孵化费用补助。为鼓励社会相关机构为我区招商并进行服务孵化,该第三方服务机构本身不要求是注册我区和纳统企业;若已纳统,不对增幅作要求。四、促进企业规范运营为加强对经营单位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的培训和协调指导,强化商贸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协调,从2023年起给予各经营单位以下规范运营补助。1.商贸服务业联络员补助。(1)对当年度限上批发业经营单位销售额3亿元以上、限上零售业经营单位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限上住宿餐饮业经营单位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规上纳入核算类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经营单位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联络员补助每家每月300元。(2)对产值未达到第(1)项标准但仍高于各行业入库最低标准的经营单位,给予其联络员补助每家每月200元。(3)对第(1)、(2)项所述经营单位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另给予其联络员贡献补助每家每月100元:上年度产值高于各行业入库最低标准且当年度同比增幅超过20%的;上年度产值低于各行业入库最低标准且当年度同比增量达到一定幅度的(其中批发业销售额增量超过5000万元,零售业零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纳入核算类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量超过300万元)。(4)规上非纳入核算类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经营单位当年度产值高于行业入库最低标准的,联络员补助为每家每月200元。2022年联络员补助按照本条政策执行。2.建立业务系统补助。从2023年起,对纳入限上统计库并完善财务账套、建立业务系统的经营单位(业务系统名单详见附件),按本政策正式实施后其实际购买系统的相关正式发票金额一次性给予其40%的补助,每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五、加大商贸品牌支持力度1.从2023年起,对使用自主注册商标的各类本土产品年零售额达8000万元以上且注册在区的批零企业,且同比增幅超过20%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品牌成长奖励,年零售额每增加4000万元则奖励增加5万元。2 .从2023年起,对注册在区的统一品牌连锁经营的限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当年度在区辖区内每新增加一家同品牌连锁店(不含加盟店)则给予一定补助,新开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的连锁店,新增一家一次性补助2万元;新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至1500平方米的连锁店,新增一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新开经营面积在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连锁店,新增一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3 .从2023年起,对国内外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优质消费品牌,在区注册开设首店、首店的,每引进一家实现纳统且在库正常运行1年以上,分别给予相应招商管理企业一次性10万元、6万元的招商奖励;对注册区入驻品牌企业开设首店、首店,实现纳统且在库正常运行1年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品牌企业入驻奖励20万元、10万元。六、鼓励企业主辅分离从2023年起,对实行主辅分离,注册成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经主管部门确认并新纳入限上或规上纳入核算类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剥离出的限上或规上企业1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对剥离出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年产值突破2亿元的,则开办费补助增至15万元;突破5亿元的,则补助增至20万元。七、支持企业办展参展1.支持举办大型会展活动。从2023年起,对于事先报备区商务局同意的有资质的办展机构,举办的展期不少于3天的重点产业型专业会展项目,规模3000平方米(含)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3万元,规模5000平方米(含)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补助5万元,每再增加5000平方米叠加补助5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2 .支持举办产业型行业性专业会议或高端会议。从2023年起,对于事先报备区商务局同意的有资质的办展机构,举办的会期达1天、住宿2夜以上境内外产业型专业会议或高端会议,且入住注册区的星级酒店及限上酒店,每场次按以下标准补助:住宿人数100(含)-200人次的给予补助2万元;住宿人数201(含)-300人次的给予补助5万元;住宿人数301(含)-500人次的给予补助8万元;从501人(含)起,住宿人数每增加200人补贴金额再增加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3 .支持组团参加国内外知名产业展会。鼓励有资质的会展机构组织注册区内企业赴国内外知名展会拓市场、抢订单做好服务。从2023年起,对于事先报备区商务局同意,组织10家(含)以上企业共同参加国内展会的组织方补助3万元;组织20家(含)以上的补助5万元;组织30家(含)以上的补助10万元。对于事先报备区商务局同意,组织10家(含)以上企业共同参加境外展会的组织方补助8万元;组织20家(含)以上的补助15万元;组织30家(含)以上的补助20万元。八、支持企业全面激活消费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促进夜间市场繁荣,满足市民夜间消费,从2023年起,对于当年度获评省级夜间经济示范区和市级夜间经济示范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用于开展促消费活动。九、其他事项(一)本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二)本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与上级同类政策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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