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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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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V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黑建安20226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松北区建设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从办法修改内容看,主要在部门监管责任、安全费用监管、文明施工监管、起重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作出了修改,使办法更贴近实际、更具可操作性。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建设安全监管人员、施工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办法、落实办法。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此次办法的修改内容,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施行。一、明确责任,依法做好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按照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人防、宗教等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从综合监督协调角度,做好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二、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费用监管工作。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一次性划拨安全生产费用给施工单位是其工程项目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黑建发2022ll号)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各项监管要求,做好安全生产费用监管工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创造必要条件。三、结合建设部文件要求,强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2275号)的规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特种作业生产安全。四、依法把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关口,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必须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先行验收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机具、材料以及建造垃圾等清理工作合格,否则不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国家和省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求,制定有关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机具、材料以及建造垃圾等清理工作合格标准;完善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条件,依法增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收合格的规定要求。五、认真做好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作为特种设备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部门不参预此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专业构成,提高相关专业人员技术理论水平,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管检查。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抄送:省委办公厅、省委安全生产巡视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办,大庆石油。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22日印发校对:安全站高鹏军共印45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二C)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省长王宪魁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人防、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存款凭证;”三、第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费用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省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安全检查现场评价的建设工程不得记取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按照省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扣除挪用部份”四、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屋建造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安装和拆卸人员、管理人员、指挥和司索人员以及混凝土搅拌机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建造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在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施工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围挡、施工机具、材料以及建造垃圾等的清理工作,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将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和公安部门报告”此外,对部份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调整。本决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造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人防、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毗邻建造物保护、深基坑支护等安全防护设计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供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一)工程中标通知书;(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三)暂时设施规划和搭建情况;(四)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和计划;(五)暂时用电、土方、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以及有关相邻建造物保护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措施;(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八)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九)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存款凭证;(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房屋建造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费用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省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安全检查现场评价的建设工程不得记取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按照省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扣除挪用部份。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审查内容。第九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六)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和二等以下危(Wei)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二等以下工程项目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第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一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房屋建造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安装和拆卸人员、管理人员、指挥和司索人员以及混凝土搅拌机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建造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外电路线防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暂时用电采用TN-S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二)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三)高层建造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四)洞口、临边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五)悬空作业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六)脚手架架体基础按照规定施工,架体材料不得钢木混用,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符合标准;(七)施工噪声、扬尘、建造垃圾污染防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专人管理;(二)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四)施工现场有关验收记录及时、完整。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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