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docx
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主委员会主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一、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名称:;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一平方米;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二、物业服务内容(一)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二)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四)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五)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六)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七)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八)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九)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十二)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十三)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十四)其他服务事项:O三、物业服务标准(一)物业服务标准:(一)乙方按照本合同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并将物业服务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三)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乙方指定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体运营和管理。乙方如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公示。(四)乙方应听取甲方、业主对乙方项目负责人的评价。乙方应结合相应评价,督促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责任,改进服务,提升业主满意度。四、物业管理费支付标准业主应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进行支付,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一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一元/平方米/月;别墅:元/平方米/月;公寓:元/平方米/月;办公楼: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一元/平方米/月;物业:元/平方米/月;。本物业管理区域每年物业管理费总收入约万元。五、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与违约金(一)业主应在每月前(日期)向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支付物业管理费。(一)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甲、乙双方应积极督促。经督促仍不支付的,甲方可要求该业主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系业主共有资金,违约方应直接支付至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六、物业服务费的提取标准和方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预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按下述第种方式提取物业服务费,其余全部用于业主大会决议或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或者承担。(一)每月日前在预收的物业管理费用中按%的比例提取物业服务费。(二)每月日前在预收的物业管理费用中提取一万元的物业服务费。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一)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缴纳和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和改造。(三)业主大会决定不将本物业管理区域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乙方应当配合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并由业主大会自行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四)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未按照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催缴,乙方也可以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代为催缴。(五)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属于业主共有资金支出范围的,不得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六)甲、乙双方应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八、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承担方式(一)保修期内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一)保修期满后则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予以列支。九、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保险费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财产具体投保的保险险种为,并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筹集:(一)由甲方办理,保险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支出;(二)由乙方代办,保险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支出。十、甲方的权利义务(一)有权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二)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三)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四)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五)有权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六)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七)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八)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十一、乙方的权利义务(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服务方案、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用、停车位(库)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二)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服务计划,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以及年度费用的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三)可以选聘专业机构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专项服务。但是,不得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乙方与所选定的专业机构签订合同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并对专业机构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妥善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档案信息,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以任何方式泄露该信息。(五)及时向甲方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的监督。(六)不得擅自占用共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秩序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先行施工,但事后应予以说明。(七)乙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有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举报。(八)对相关政府部门需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宣传、检查、执法、救援等公共事务,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十二、合同期限(一)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三)乙方应当在办理交接至退出前,维持本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十三、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未能完成物业服务内容或物业服务内容无法达到约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可按照标准向甲方主张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或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乙方未能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甲方可按照标准向乙方主张违约金。乙方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乙方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进行移交业主共有资金、资料和物品,或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则按照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四、争议解决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一方式进行处理:(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向申请仲裁。十五、附则(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本合同一式一份。本合同副本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签章后生效。甲方(签章)签署日期:乙方(签章)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