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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培训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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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培训课件.docx

    某某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培训课件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本部分裁量基准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下列简称“裁量规则”),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第二条本裁量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与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一、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21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下列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下列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通常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罚款;(二)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的,处6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罚款;(三)货值金额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处7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罚款;(四)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8(X)0元的,处8万元以上不满9万元的罚款;(五)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的罚款。涉案食品风险性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拒绝、躲避监督检查,有意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储存物品的,处10万元罚款。第四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下列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不满14倍的罚款:(一)涉案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二)擅自改变生产经营地址或者者许可类别,但经审查符合规范要求的;(三)监管部门已经受理其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或者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四)未提出连续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生产或者者经营活动未超过六个月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下列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者冒用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生产的;(二)涉案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三)购进或者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者不明的;(四)以孕产妇、婴幼儿或者者儿童为要紧使用对象的;(五)属于特殊产品等高风险产品的;(六)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七)监管部门己要求其办理许可证,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八)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通常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不满16倍的罚款。第五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罚款:(一)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未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下列罚款:(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二)违法行为累计实施6个月以上的;(三)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通常行政处罚,处7万元以上不满8万兀的罚款。第六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下列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10万元以上不满12万元的罚款:(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下列罚款:(一)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二)以孕产妇、婴幼儿或者者儿童为要紧使用对象的;(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四)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通常行政处罚,处12万元以上不满13万元的罚款。第七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下列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不满21倍的罚款:(一)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24倍以上30倍下列罚款:(一)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二)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或者者儿童为要紧使用对象的;(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六)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通常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21倍以上不满24倍的罚款。第八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10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罚款:(一)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未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罚款:(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二)违法行为累计实施6个月以上的;(三)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通常行政处罚,处14万元以上不满16万元的罚款。第九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下列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不满14倍的罚款:(一)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下列罚款:(一)涉案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通常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不满16倍的罚款。第十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下列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通常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二)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的,处超过50元不满2万元的罚款;(三)货值金额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四)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8(X)0元的,处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五)货值金额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的罚款。涉案食品风险性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拒绝、躲避监督检查,有意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储存物品的,处5万元罚款。第十一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下列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二)生产经营过程操纵符合法律规定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下列罚款:(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二)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3项以上的;(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通常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不满8倍的罚款。第十二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一)涉案产品不属于特殊食品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下列罚款:(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通常行政处罚,处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第十三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10万元以上不满26万元的罚款:(一)发生通常食品安全事故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34万元以上50万元下列罚款:(一)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二)导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法应急处置的;(三)伪造、毁灭要紧证据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通常行政处罚,处26万元以上不满34万元的罚款。第十四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不满11万元的罚款:(一)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5家下列的;(二)违法行为地在前项规定区域以外,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10家下列的;(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但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下列罚款:(一)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20家以上的;(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与检验人员,亦未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四)发现入场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通常行政处罚,处1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不满11万元的罚款:(一)未取得许可的入网食品经营者5家下列的;(二)入场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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