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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律协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办案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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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律协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办案指引.docx

    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办案指引(2024年1月11日发布)特别说明:律师办案指引仅仅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咨询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业务第三节律师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见证业务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业务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第六节律师办理遗嘱信托和家庭财产传承规划非诉讼业务第七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第八节律师担任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和意定监护协议(特指通过遗嘱指定的监护人)执行的监督人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第一节收案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第五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六节结案后的工作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第一节总概第二节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第三节律师办理诉讼业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指导广州律师办理继承法律服务业务,规范律师办理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3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第4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5条本指引旨在为广州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及借鉴,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咨询第6条律师可以向当事人作出关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和法定继承的解释律师可以向当事人作出关于法定继承、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含义和区别。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割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遗嘱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遗产及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并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割原则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第7条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7.1 律师应当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五种遗嘱的形式及具体要求。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解释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设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应采用其他非口头遗嘱形式设立遗嘱。7.2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介绍遗嘱和遗赠可以附义务,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接受遗产的,应当履行义务。7.3 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见证,且见证人均需与遗嘱人、遗嘱继承人无利害关系。7.4 律师应当向当事人介绍遗赠扶养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遗赠人和受遗赠人均互附义务以及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第8条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适用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应具备的条件8.1 适用遗嘱继承须具备的条件(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目遗嘱合法有效;(2)没有与遗嘱相冲突的遗赠扶养协议;(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丧失、放弃继承权或受赠权;(4)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的且存在内容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最晚时间设立的遗嘱为准。8.2 适用遗赠须具备的条件:(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遗嘱合法有效;(2)没有与遗嘱相冲突的遗赠扶养协议:(3)须受遗赠人未丧失或放弃受遗赠权;(4)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的且存在内容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最晚时间设立的遗嘱为准(5)受遗赠人应当自其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60日内未明确表示接受的,则丧失受遗赠权。8.3 适用遗赠扶养协议须具备的条件:(1)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2)受遗赠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3)须受遗赠人未丧失或放弃受遗赠权;(4)受遗赠人应当自其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60日内未明确表示接受的,则丧失受遗赠权。第9条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5)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范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6)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内容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内容无效。(7)法规规定其他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第10条律师可以提示遗嘱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11条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11.1 遗嘱人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只能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都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处分。律师应询问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对婚后取得夫妻共同财产,应提醒当事人在遗嘱中只能处分属于遗嘱人的份额,不能处分遗嘱人配偶享有的份额。律市可以提醒当事人夫妻双方可以共同订立遗嘱。对于其他共有财产,律师应当告知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若份额不明或尚未析产的,建议再确认份额后设立遗嘱。11.2 律师可以向遗嘱人说明遗嘱设立后仍可以处分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遗嘱设立后,遗嘱人可以另立遗嘱变更先前所立遗嘱内容,也可以以遗嘱人生前实际行为撤回、变更遗嘱内容,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所涉遗嘱内容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回。遗嘱内容部分被撤回的,其他遗嘱内容依然有效。11.3 律师可以向遗嘱人解释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律师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民法典对遗产范围规定不再列举,除依照法律规定和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外,该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均属于遗产。第12条律师在承办与遗嘱有关的法律事务时,还应当向当事人了解或告知如下情况:12.1 律师应当询问立遗嘱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并告知遗嘱人立遗嘱时需意识清醒,以正确表达遗嘱人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12.2 律师应当询问遗嘱人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现存有或未来可能存有,律师需明确告知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或做好经济安排,否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遗嘱生效时的具体情形为准。12.3 律师应当询问遗嘱人法定继承人中是否有未出生的胎儿,如有,则遗嘱中需要为未出生胎儿作出相应的安排。12.4 律师应当询问遗嘱人处分财产中是否包括公司股权,若涉及公司股权,律师应当提醒遗嘱人,公司股权的继承应依据公司章程处理,若公司章程未作说明而公司股东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12.5 律师应询问遗嘱人所涉财产是否含有涉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地区财产、遗嘱人或继承人是否有港、澳、台及其他国家或地区身份;如有,律师应告知遗嘱人应在遗嘱明确遗嘱设立的地点以及告知遗嘱人置询或咨询港、澳、台及其他国家地区关于遗嘱及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在大陆境内设立遗嘱的有效性。第13条律师可以向遗嘱人说明遗嘱中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并说明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3.1 若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13.2 遗产管理人履行如下职责:(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14条律师提供遗嘱咨询时,可制作遗嘱咨询表,遗嘱咨询表可以包含当事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身体状况、法定继承人情况、拟处分的财产情况、律师建议、咨询费等事宜,咨询结束后,遗嘱咨询表应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第15条律师可提供自书遗嘱咨询。15.1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自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1)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2)由遗嘱人在遗嘱每一页上亲笔签名确认并注明公历年、月、日;(3)自书遗嘱不宜作任何涂改并妥善保管。第16条律师可提供代书遗嘱咨询。16.1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在事后签个名来代替在场见证。(2)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代书人在代书遗嘱时,只能用亲笔手写的方式,不能运用打印等其他方式。代书人在书写遗嘱时要严格忠实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将遗嘱人表达的遗嘱内容准确无误地记录在代书遗嘱中。(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代书人在书写完遗嘱后,应当交给遗嘱人和其他鉴证人核对,核对无误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须在遗嘱上亲笔书写姓名。由遗嘱人在遗嘱每一页上亲笔签名确认并注明公历年、月、日;(4)代书遗嘱应尽量不作任何涂改,以免产生遗嘱效力纠纷,如紧急情况下必须涂改的,同样应在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下涂改,且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17条律师可提供打印遗嘱咨询。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打印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在事后签个名来代替在场见证。(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对遗嘱的每一页仔细核对并签名,对遗嘱的内容作出确认,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尽量不作任何涂改,以免产生遗嘱效力纠纷,如紧急情况下必须涂改的,同样应在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下涂改,且应由遗嘱人、见证人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18条律师可提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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