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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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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docx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时间:2023-03-16来源:阳光检务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全省80多个案例进行初审,邀请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公益诉讼专家学者对初选案例进行书面复审、现场评审等三个环节,评选出一批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紧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关注的新问题,并对如何办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全省检察机关努力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在最高检的统一部署下,先后开展了“舌尖上的安全”、“四个最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专案等多个食药品安全专项监督工作,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关协同努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9210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7864件,提起诉讼404件。积极开展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拟定惩罚性赔偿金管理办法草案,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金3.3亿多元。广东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经营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行政公益诉讼案2 .广东省茂名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反复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3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杜某某、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4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5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鑫等4人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民事公益诉讼案6 .广东省珠海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经营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医疗器械安全隐形眼镜【要旨】针对企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隐形眼镜和护理液的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第三类医疗器械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案情】云浮市新兴县内部分企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软性亲水接触镜(隐形眼镜)、软性接触镜护理液(眼镜护理液)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该类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隙,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办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相关法律规定,软性亲水接触镜和软性接触镜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范畴,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且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经过现场调查,并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发现涉案企业未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设有医疗器械专柜,向消费者出售软性亲水接触镜和软性接触镜护理液时尚未取得许可经营资格,相关行政机关对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治理监管不足。2022年9月29日,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与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圆桌会议,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对调查发现的违规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软性亲水接触镜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的销售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医疗器械使用安全隐患。收到检察建议后,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对问题企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美瞳)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排查8家隐形眼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均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新兴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回头看”持续跟踪行政机关整改进度,目前涉案企业已缴纳罚没款,对新兴县范围内眼镜店再次进行抽查未发现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情形,检察监督取得良好效果。【典型意义】被花美妆用品的美瞳隐形眼镜等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但缺乏有效监管。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有效消除行政执法中的监管盲区,助力企业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茂名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反复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食品安全反复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执行阶段圆桌会议【要旨】对于一年内反复实施的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未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职,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在取得胜诉后召开圆桌会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到位。【基本案情】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2020年3月14日生产、销售的2批次包装饮用水被抽检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而被通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和督促履职】2020年9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对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包装饮用水监管不到位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2019年9月、2020年7月,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2批次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先后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均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以上行政处罚都基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后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在前一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处以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但化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准确适用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9月15B,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某食品公司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该局书面回复不予采纳检察建议。【诉讼过程】2021年5月6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规定,依法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重新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同年8月10B,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查清该公司是否存在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形即作出处罚存在错误,判决支持了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上诉。该案判决生效后,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就案件执行情况召开了圆桌会议,督促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履行生效判决。2021年11月1日,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外,还作出了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业禁止等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检察机美通过执法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在执行阶段召开圆桌会议等多种形式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推动行政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守法经营的法治营商环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杜某某、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药品安全挂靠企业连带责任惩罚性赔偿诉前财产保全【要旨】针对违法行为人挂靠有资质的医药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在被挂靠的医药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及被挂靠的医药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且通过诉讼财产保全保障惩罚性赔偿金执行到位。同时,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对医药公司和销售药房作出行政处罚。【基本案情】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明知杜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仍然为其提供相应的经营条件进行挂靠经营,自2015年中期开始,杜某某以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惠州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等多家药业公司出售了“力平之”非诺贝特胶囊。经统计,上述“力平之”非诺贝特胶囊共计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408716元。经鉴定,上述“力平之”非诺贝特胶囊为假药。【调查和诉讼】2018年8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杜某某销售假药刑事案件中,发现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并于8月18日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为充分论证涉案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办案检察官向市、区两级食药监局的专业人员及药品的生产商进行咨询,上述专业人士均认为,处方药通常用于治疗病情较为严重的疾病。涉案假药主要用于降低血压,以处方药销售,必然会影响疗效甚至延误病情,进而危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O、2018年11月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杜某某及未作为刑事被告人的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连带承担销售假药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同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9月16日,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请。杜某某、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派员出席二审法庭,并针对二审中被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与行政处罚不能并行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2020年5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保障本案的赔偿金能执行到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建议白云区法院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并对法院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2020年12月29S,本案的赔偿金4226148元已经全部执行到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于2020年3月27日向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存在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经营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主动履职,弥补执法漏洞,对违法销售假药的药店也予以了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医药公司在收取挂靠费用的同时,对挂靠企业缺乏监管,导致没有药品经营许可的自然人以假药冒充真药销售,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健康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公诉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且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全面履职,让药品销售者、违法挂靠企业及药店依法相应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真正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医疗美容大数据分析行业系统治理【要旨】针对美容机构无证行医、违规使用医疗器械和药品虚假宣传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开展专项整治,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系统治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案情】2022年4月,胡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质的情况下,在清远市清城区一民宅内为唐某实施注射玻尿酸隆胸的诊疗活动,注射的产品除了标识“7D.GANAHAbOdy”外,无明确厂家、无明确成分、无中文标识,唐某注射后引发细菌感染。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且暴露出辖区内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监管缺失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调查和督促履职】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上述线索后决定立案调查,依法调取患者的病历资料、公安机关的警情信息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行政执法卷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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