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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探究》10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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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探究》10000字(论文)】.docx

    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的正式运营,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得到了迅速发展,相继出现了红岭创投、人人贷、陆金所等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我国关于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使得P2P网络借贷行为得不到有效规范,平台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侵害者投资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刑法规制。本文将对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几点针对性的问题解决对策,包括明确P2P网络借贷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限制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的具体限度、协调刑事立法与非刑事法律的规定、调整P2P网络借贷所涉犯罪刑罚的设置等,希望可以为我国完善P2P网络借贷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一定的参考指导作用,从而促进我国P2P网贷的健康稳定发展。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必要限度AbstractWiththeformaloperationofthefirstP2PlendingplatforminChina,theP2PnetworklendingplatformhassprungupinChina,andhasbeendevelopingrapidly.TheP2PnetworklendingplatformsuchasHonglingventurecapital,RenrenandLuJinhassuccessivelyappeared.Becauseourcountry,slawsandregulationsaboutP2Pnetworklendingarenotperfect,theP2Pnetworklendingbehaviorisnoteffectivelyregulated.Thesituationofplatformrunninghappensfromtimetotime,andtheinterestsofinvestorsareinfringed.Therefore,itisnecessarytoregulatetheP2Pnetworkloanbycriminallaw.ThispaperwillcarryoutthecriminalregulationproblemofP2Pnetworklendinganalysis,andcombiningtheactualconditionsofourcountry,putsforwardseveralspecificsolutions,includingdefiningtheP2PnetworklendingZuiyufeizuiboundaries,limitingcriminalP2Plendinglimits,thespecificcoordinationofcriminallegislationandcriminallaw,nonadjustmentP2Pnetworklendinginvolvedcrimepenaltysetting,hopingtoprovidereferencefortheimprovementofP2Pnetworklendinglawsandregulationssystemofourcountry,soastopromotethehealthyandstabledevelopmentofChina'sP2Pnetloan.1Abstract.1(一)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的定义3(二)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的必要性3三、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的现状分析4(一)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的现状41、P2P网络借贷所涉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规制现状42、P2P网络借贷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制现状43、P2P网络借贷所涉集资诈骗罪的刑法规制现状54、P2P网络借贷所涉其他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5(二)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61、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过于严格62、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范围过于广泛63、刑事立法与行政法规不够协调74、P2P网络借贷所涉犯罪刑罚设置不够合理8四、我国P2P网贷行为刑事规制的对策8(一)明确P2P网络借贷的罪与非罪的界限8(二)限制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的具体限度9(三)协调刑事立法与非刑事法律的规定10(四)调整P2P网络借贷所涉犯罪刑罚的设置11i*、its12''j»13一、引言P2P网络借贷有着传统银行融资、民间借贷等不具备的优势,不仅可以拓宽借款人的融资渠道,降低价款成本,还有利于投资者获得相应的回报,是投资者和借款人相互受益的一种金融模式。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急剧增长,相继出现了红岭创投、人人贷、陆金所等一系列有影响力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截至2016年底,平台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就有78家,其中注册资本最大的一家平台是陆金所,共注册资金8.3667亿元。但目前该行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也缺乏相应的行业监管,行业进入门槛较低,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不仅出现了各种违规行为,比如“平合诈骗”、“P2P跑路事件”等,不利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而且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通过近期媒体报道的P2P案件,从刑事角度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制裁大多忽视了P2P网络借贷对我国金融行业的积极影响,存在打击力度过大、刑法规制范围过于广泛等问题,影响了P2P网络借贷的健康稳定发展。鉴于此,本文将对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通过完善P2P网络借贷法律法规体系,为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促进我国P2P网贷的健康稳定发展。二、相关理论概述(一)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的定义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Iending)就是借款人和贷款人利用互联网技术下的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在线上进行磋商,达成相关借贷协议,完成资金的出借与回收,并形成相应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新型借贷行为。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就是利用刑法来对P2P网络借贷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二)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的必要性1、预防诈骗事件发生的必要性P2P网络借贷具有参与对象广泛、信息传播广、准入门槛低、交易网络化等特点,平台面向是会公众,服务对象十分广泛,其出资人基本都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数量成百上千,平台交易量基本达到数千万,甚至上亿元。按照目前P2P网贷行业的整体局势来看,可能随便一家网贷平台公司P2P的交易数额、用户数量,都会超过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标准。一旦发生平台跑路等事件,就会导致数百上千万的投资人遭受财产损失,给社会带来极恶劣的影响。因此,为了防止这些恶性诈骗事件的发生,有必要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刑法规制。2、完善P2P网络借贷法律法规的必要性P2P网络借贷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我国有关这方面的立法较为滞后,目前国内还没有针对P2P网络借贷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仅有央行、国务院、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针对P2P行业制定了部分规章制度。当前刑法也没有直接规制P2P网络借贷的相关内容,原有的刑法规定已无法完全规制新环境下的犯罪行为,给不法行为提供了法律空子,P2P网络借贷成了不法分子实施集资诈骗敛收钱财的工具。可见,完善P2P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显得尤为必要。3、抑制问题平台出现的必要性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总数的不断增长,“跑路”、诈骗、非法融资等问题平台的数量和比例也在逐年增长,P2P网络借贷企业频踩违法经营、跑路、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高压线”,进一步导致投资人挤兑,提现困难。因此,有必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实施刑事规制。三、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的现状分析(一)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的现状1、P2P网络借贷所涉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规制现状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特许经营或者专营、专卖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从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2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专卖物品、非法买卖许可证、非法经营证券类业务等三类情形,并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为司法者留足了自由裁量权,为其他与前三项相类似行为的非法经营罪入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款因对行为方式的兜底性规定,大多学者认为其缺乏明确性,而被称为“口袋罪”,标准不够精确,不代表能够任意解释归为其中,确定兜底条款的含义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同类规则。2、P2P网络借贷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保护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等;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对象为“公众存款”。P2P网络借贷本身所具有参与对象广泛、信息传播社会性等特点,其以高于一般存款利率的本息回报为诱饵,所实施的保本付息式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行为基本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部分网贷平台会在交易发生前,通过拆标、债权转让或者自融等模式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通过拆分金额或者拆分债权期限等错配方式,与在平台上注册的不特定社会对象(借款人和出借人)达成“平台一N出借人”和“平台一N借款人”的“一对多”交易模式,这种交易模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三个构成条件一一非法性、集资性、公开性。如果加上其高利息回报率的利诱性,一旦达到司法解释所要求的人数或数额要求,P2P网络借贷行为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P2P网络借贷所涉集资诈骗罪的刑法规制现状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2010年颁布的非法集资案件解释和2014年3月出台的非法集资适用意见规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表现为“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罪所侵犯的客体仍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P2P网络借贷本身运作已经非常符合“非法集资”的几个特征,从司法实践来看,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集资诈骗罪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搭建平台主要是为了实施集资诈骗,将平台当成了子实施集资诈骗的工具,任意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然后在平台上发布诱人上当的集资信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出筹资邀请,通过平台进行资金运作,最终在骗取资金后卷款跑路。著名的“庞氏骗局”就符合非法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看似合法运营,但实际上已触碰刑法的红线,集资诈骗的意图不是很明显。比如宜信模式,也就是“资金池借贷模式”,与中国人民银行严令禁止的“理财一资金池”模式类似,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特征。4、P2P网络借贷所涉其他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以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过程中还有可能涉嫌的刑法罪名还有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高利转贷罪、合同诈骗罪等,如果设立平台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规定的五种行为之一的或者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参与实施了这些行为的,还有可能构成洗钱罪。(二)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1、P2P网络借贷刑法规制过于严格从刑法、司法解释来看,有关非法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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