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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应急发〔2023〕31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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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应急发〔2023〕313号.docx

    晋应急发(2023)313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省应急管理厅在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对省级实施的行政许可实行电子证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于8月8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市,请转发辖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并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8月8日附件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应急管理厅行政许可电子证照的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电子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C0262-2021)等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依托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电子证照的使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证照,是指省应急管理厅在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权范围内,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生成的具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原件形式的证照数据文件,包括固定版式、电子印章签署、证照元数据及标识,并应用密码技术保障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开展业务法定依据和归档材料。第二章电子证照生成第条电子证照生成作为行政许可业务流程的必要环节,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第六条电子证照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完成信息采集、信息审核,按照应急管理部电子证照标准生成电子证照文件,由省应急管理厅加盖电子签章后提交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发布。第七条电子证照办理信息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推送到申请人注册账户,并用短信通知到申请人注册手机号码。第八条应急管理部对许可证证照内容和样式作出调整的,电子证照也作相应调整。第三章电子证照使用第九条电子证照跨部门、跨地区共享互认服务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第十条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开展业务,需要提供行政许可证照的,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及其移动端提交电子证照,不需要提供纸质证照。第十一条电子证照的实时有效性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查询核验,经过下载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第十二条电子证照使用单位、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有异议的,可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复核申请。第四章电子证照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电子证照信息由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管理,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安全可控。第十四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电子证照目录的管理和维护,电子证照签批和颁发,电子证照信息实时更新,以及存量纸质证照电子化等工作。第十口条申请人如有证照初领、延续、变更、注销的情形,可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方式办理,电子证照同步在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签发、更新、废止。第十六条电子证照使用过程中,电子证照持证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监督管理部门需暂扣、撤销或吊销其行政许可证照的,应将有关执法决定通报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处,对其电子证照信息予以相应暂扣、撤销或吊销。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此件公开发布)抄送:省行政审批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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