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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docx

    • 资源ID:89081       资源大小:17.44KB        全文页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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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docx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卫医罚告(2018)66号当事人:刘*祥,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22*756,联系电话:188*6849。2018年9月28日我局接投诉举报,反映乐清市虹桥杏明路40弄1号有无证行医,要求查处。2018年9月28日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清市虹桥杏明路40弄1号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1、该场所为刘光祥租住,房号为103,房内约10平方米,房内摆放药柜1个,桌子1张;2、药柜上摆放有注射用青霉素钠、维生素B1.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等药品;3、桌子上有咳特灵片、陈香露白露片、头泡氨苇胶囊、黄连上清片等药品;4、桌子旁边套着蓝色垃圾袋的垃圾桶内有一次性注射器4个(已使用过)、复方桔梗止咳片空瓶1个、一次性针头3个、玻璃安瓶3个等药品;5、房内有听诊器、血压计各1个。刘光祥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8年10月9日我局对刘光祥涉嫌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拍照、询问相关人员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现已查明:当事人刘光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相关证书于2018年2月份下旬至2018年8月28日、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分别在乐清市虹桥镇吴宅村和乐清市虹桥镇杏明路40弄1号二楼103房开展内科诊疗活动并使用过期药品,期间查实的违法所得为37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018年9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9张,证明刘光祥开展内科诊疗活动的现场情况;2、2018年9月28日制作并送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证明刘光祥开设的诊疗场所内有开展内科诊疗活动使用的药品器械;4、刘光祥的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光祥作为被处罚主体适格;5、2018年9月28日及2018年9月29日刘光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刘光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相关证书于2018年2月份下旬至2018年8月28日、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分别在乐清市虹桥镇吴宅村和乐清市虹桥镇杏明路40弄1号二楼103房开展内科诊疗活动并使用过期药品,期间查实的违法所得为37元;6、行医资格查询表1份,证明刘光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相关证书;7、非法行医处罚记录查询表1份,证明刘光祥之前未曾因非法行医受过乐清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8、浙江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无证行医本省查询及联网查询打印件各1份,证明刘光祥之前未曾因非法行医受过其他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刘光祥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相关证书于2018年2月份下旬至2018年8月28日、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分别在乐清市虹桥镇吴宅村和乐清市虹桥镇杏明路40弄1号二楼103房开展内科诊疗活动并使用过期药品,期间查实的违法所得为37元。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拟决定予以当事人:1、没收药品、器械(详见乐卫医证保(2018)69号),2、没收违法所得37元,3、罚款人民币9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到乐清市虹桥镇新丰路579号八村七楼乐清市卫生监督所虹桥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联系人:赵新徐若荷联系电话: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12月19日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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