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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毕业设计-1.5万字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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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毕业设计-1.5万字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docx

    寺首大里维家卬华优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Thejudicialidentifacationoffalseregisteredcapitalonthecrime学生姓名姓名学号2241131系(部)人文系专业年级法学2006级指导教师肖洪艳填写时间2010年5月10日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2Keywords2引言3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含义及立法简况3(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含义3(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法简况3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分析3(一)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捏造虚假情况的商业欺诈行为3(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在一般性中也有特殊性4(三)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欺诈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5(四)本罪在客体方面侵害了公司登记管理程序5三、新资本制度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5(一)虚报注册资本的新认定5(一)新资本制度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司法认定的影响6四、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7(一)罪与非罪的区分7(二)与相关罪名的区别8(三)处理本罪应注意认定容易衍生的相关犯罪9(四)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9五、关于审理虚报注册资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0(一)审理虚报注册资本案中的问题10(二)完善审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对策11结语12注释13参考文献13致谢14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摘要: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近年来,虚报注册资本案件逐年增多,且在公安经侦部门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日益提高。笔者认为,正确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和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以及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等问题的界限,对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有重大意义。本文以上述问题为线索,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司法认定进行了探讨与分析。关键词:虚报注册资本罪;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对策ThejudicialidentifacationoffalseregisteredcapitalonthecrimeAbstractiThecrimeoffalseregisteredcapitalwasaddedaftetheamendmentofthepenalcodein1997zthenumberofthefalseregisteredcapitalhaveincreasedyearbyyearinrecentyears,andtheinvestigationofEconomicincreasedtheproportionfortheEconomicincreaseinthepublicsecuritydepartments.Theauthorbelievesthattherightfindsthecompositionofelementsofthecrimeoffalseregisteredcapital,acrimeandthenumberofcrimes,andgivetheboundariesaboutfalseregisteredcapitalcrimeandthecrimeoffraudulentinvestmentissues,whicharegreatsignificancetoidentifythecrimeoffalseregisteredcapital.Thisleadtheabove-mentionedproblems,thejudicialdeterminationofthecrimeoffalseregisteredcapitalwillbediscussedandanalyzed.KeyWordszThecrimeoffalseregisteredcapital;Tatbestand;Judicialcognizance;Countermeasures引言虚报注册资本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个不起眼的罪名,一些刑法学教材是一语带过,给人的印象是,虚报注册资本罪似乎不算一回事。但就是这么一个小罪名,在司法实务上却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认定因虚报注册资本导致公司瑕疵设立,代理人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其次是企业的设立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的对象。最后,浅析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容易混淆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对该罪的司法认定作出全面的诠释,对于指导司法实践,贯彻罪刑平等原则,实现司法公正无疑是必要的,其意义无疑是深远的。当然,实务认定的前提建立在对理论的准确把握上,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含义、构成要件、新资本制度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探讨。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含义及立法简况(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含义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是以“实无资本而谎称其有”或“实有资本少于申报数额”。其手段是采取伪造合法的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或与验资机构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书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达到非法设立公司的目的。(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法简况本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典新增加的罪名之一。改革开放以后,国内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各种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相当活跃。为规范并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我国于1994年出台了公司法。该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置了最低注册资本额。111紧接着,为了回应公司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维护公司注册资本制度,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对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作出了规定,两年之后,该罪被略加修改纳入新刑法典。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分析(一)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捏造虚假情况的商业欺诈行为虚报注册资本是在办理公司登记过程中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表现出的欺诈行为。只要行为人主动实施了这种行为且情节严重,就构成了犯罪。进一步分析,这一特征实则包含了环环相扣的三个条件:1、使用了虚假证明文件或采用了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其他验资证明等材料。而“虚假的证明文件”则是不真实的验资证明和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它有可能是申请登记的人单方实施的弄虚作假,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逃避债务,编制虚假的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也有可能是与验资、审计等中介组织服务人员相互勾结而由后者出具的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其他欺诈手段”主要是指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恶意串通或者采用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虚报注册资本来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与“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这两种行为方式并非是简单分离,现实中更多的是双管齐下,同时使用,它们的目的统一于虚报注册资本。公司法第26条、第81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行为人不按“认缴”、“认购”、“实收”的股本申报注册资本,而是虚报注册资本,就是一种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2、骗取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误信,以虚报的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登记包括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和公司注销登记,其中公司变更登记还可分为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变更登记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虚报注册资本的欺诈行为在上述任何一种形式公司登记中都可能发生。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了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却并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而是欺骗缺乏常识和经验的第三人,签订经济合同、诈骗钱财,则不构成本罪,而应按刑法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处理。3、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只要在数额、后果和其他情节中有一项达到犯罪的程度,就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于对这三项标准的确定目前无具体的法定标准或实践作法。(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董事会,单位犯本罪的,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股东、发起人聘请代理人申请登记注册公司的,对代理人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应该区别对待。如果代理人是股东之外的人,且并不知道其代理的行为是一次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或者由于代理人的失误而非故意导致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发生,则代理人不应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代理人明知其代理的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则构成本罪的共犯。要是代理人是股东之一的,当然代理人就是本罪的主体。4司法实践中,那些实际并未投资或投资不足约定数额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未具体实施申请公司登记的行为,是不是就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了呢?笔者认为应该构成本罪的主体,因为其参与了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所以也应该成为本罪的主体,同样应该加以处罚。(三)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欺诈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通常认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或层次:一是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本身的认识,二是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评价性认识。前者具体所指危害行为的内容与性质、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犯罪方法等事实的认识。后者要求具备社会危害性认识或者违法性认识其一即可。5对于前者,结合本罪其他三个构成要件的阐述,应当可以具体、明确,此处不予赘述。至于后者,英国审判实践上曾有行为人在公海上不知新法颁行,而主张必须具备违法性认识的见解。我国也有学者认为,行政犯的违法行为,实因有法令的命令或禁止,始有反社会性,若行为人不知法令,即无违法的认识,自不得以其行为有反社会性。故主张行政犯的成立,原则上应有违法的认识,尤其经济统制犯有此必要。对此,张明楷教授认为,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法益侵犯性或社会危害性(实质的违法性),是理所当然的;而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即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法律规范所禁止的,则是不必要的。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因为,当行为人认识到构成要件的事实,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反映出其侵犯法益的积极态度,亦即形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而没有必要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法律规定,否则不但不利于追究犯罪,而且徒增司法认定上的困难。因此,本罪不以行为人认识到刑法第158条的规范为内容。当然,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但是,这种情况不可能在本罪出现。因为,认识到设立公司的法定条件,是实施设立行为的前提。况且设立公司必须经过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方可成立,所以,本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四)本罪在客体方面侵害了公司登记管理程序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以其出资额、所持股份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6虚报注册资本必然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使正当合法的债权无力得到清偿,失去法律保护。三、新资本制度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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