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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NBT-35048-2025-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出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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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NBT-35048-2025-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出版稿).docx

    NBICS27.140P59备案号:xxxxx-2025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PNB/T35048-2025代替DL/T5123-2000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foracceptanceofhydropowerprojects2024-09-01 实施2024-04-02发布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foracceptanceofhydropowerprojectsNB/T35048-2025代替DL/T5123-2000主编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批准部门:国家能源局施行日期:2015年09月01日中国电力出版社2024北京国家能源局公告2024年第3号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方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24)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压水堆核电厂用碳钢和低合金钢第31部分:平安壳用15Mn锻件等203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106项和电力标准(DL)97项,现予以发布。附件:行业标准书目国家能源局2024年4月2日附件:行业标准书目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采标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69NB/T35048-2025水电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2024-04-022024-09-01刖B依据国家能源局2024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支配的通知(国能科技(2024)32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探讨,仔细总牢固践阅历,并在广泛征求看法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截流验收、蓄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特别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修订了规程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内容; 修订了验收依据的规定; 修改了验收工作组织的规定; 修订了验收申请的规定;一修订了截流、蓄水、机组启动验收、特别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增加了截流、蓄水、机组启动验收、特别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规定;一修订了特别单项工程验收的规定;一增加了验收工作大纲和验收鉴定书的编制规定;一修订了验收有关依据资料清单书目。本规程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能源行业水电勘测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详细技术内容的说明。执行过程中如有看法或建议,请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本规程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魏志远郑新刚李昇陈惠明赵全胜王润玲孙保平于庆贵王元生林朝晖李修树方 辉魏小婉孟繁范冯海波万文功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民浩周建平秦王玉汪友才洪云波彭士标李仕胜杨志刚谢洪林严军吕明治王仁坤张宗亮陈寅其周垂一潘江洋石青春1 总则12 基本规定23截流验收54蓄水验收75机组启动验收106特别单项工程验收137枢纽工程专项验收158竣工验收17附录A验收工作大纲19附录B验收鉴定书20附录C验收应供应的依据性文件、资料21本规程用词说明22附:条文说明23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BasicRequirement23 AcceptanceforClosure54 AcceptanceforReservoirImpoundment75 AcceptanceforStartingTurbine-generatorSets106 AcceptanceforSpecialSingleProject137 SpecialAcceptanceforHydropowerComplexProjects158 FinalAcceptance17Appendix A AcceptanceOutline19Appendix B AcceptanceCertificate20Appendix C BasisDocumentsandInformationforAcceptance21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ification22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23为规范和加强水电工程验收管理,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满意工程任务要求,实现项目功能,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要求,编制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核准(审批)的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的验收。其他建设工程中的大型水电厂(总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机组启动验收也应按本规程的要求执行。其他水电工程亦可按本规程执行。水电工程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1阶段验收,包括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分别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应阶段验收。2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爱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平安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以及特别单项工程验收通过后进行。特别单项工程验收不影响枢纽工程等专项验收。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需刚好进行验收。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程截流、蓄水、机组启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特别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应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2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3项目核准(审批)文件。4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或原初步设计);经项目主管部门技术审查通过的专题报告、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概算调整及相应的审查、批复看法,以及相应设计文件与图纸。5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纳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1.0.8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爱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平安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按相关法规办理。水电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水电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1 验收组织2.1.1 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托付有资质单位作为验收主持单位,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担当,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和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担当。2.1.2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担当,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和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担当。2.1.3 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并邀请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项目法人与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但副主任委员应包括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其他工程大型水电厂的机组启动验收组织可执行相关行业规定,但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包括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2.1.4 特别单项工程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特别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必要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共同组织特别单项工程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2.1.5 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专家组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担当技术预验收工作和验收委员会授权的工作。2.1.6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做好验收前相关打算工作,并帮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2.2 验收申请2.2.1 工程截流验收,项目法人应在支配截流前6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截流验收申请。2.2.2 工程蓄水验收,项目法人应依据工程进度支配,在支配下闸蓄水前6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看法,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属于支配单列企业集团的项目,还须经所属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报送验收申请。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2.2.3 机组启动验收,项目法人应在第一台水轮发电机组进行启动验收前3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机组启动验收申请,同时抄送电网经营管理单位。2.2.4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应依据工程进度支配,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支配前3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看法,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属于支配单列企业集团的项目,还须经所属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报送验收申请。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2.2.5 特别单项工程验收,项目法人应依据工程进度要求,在特别单项工程验收支配前3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看法,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特别单项工程验收申请。属于支配单列企业集团的项目,还须经所属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报送验收申请。特别单项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2.2.6 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12个月内,开展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按相关法规办理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爱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平安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可单独或与枢纽工程专项一并报送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申请。单独报送的,须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看法,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属于支配单列企业集团的项目,还须经所属支配单列企业集团报送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2.3 验收委员会主要工作程序2. 3.1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与会同验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成立验收委员会。3. 3.2验收委员会应制定并印发验收工作大纲,验收工作大纲主要编写内容见附录A。4. 3.3验收委员会应组织专家组开展工程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听取有关单位汇报,评审验收资料。验收委员会召开工程验收会议,探讨确认验收条件。提出验收工作成果。2.4 验收成果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是验收鉴定书。验收鉴定书应由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签字,并附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名单、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名单。验收委员会专家组的技术预验收看法应作为验收鉴定书附件。验收鉴定书主要编写内容见附录B。验收结论必需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看法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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