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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指南.docx

    • 资源ID:844740       资源大小:76.56KB        全文页数: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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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指南.docx

    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的设立、延续、变更和注销。适用对象:适用于直接从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购买粮食的企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二、审批类型优化准入服务。三、审批依据审批依据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第638号、第666号修订)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审批依据二: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公布,第196号修订)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一)企业法人单位自有资金50万元以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资金30万元以上;(二)企业法人单位的仓容量300吨以上,其他经济组织的仓容量150吨以上;(三)具备与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四)企业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第八条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批依据三: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四、受理机构所在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五、决定机构所在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六、申请条件细化标准(一)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相应类型经济实体注册资金的要求。(二)自有资金证明应当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反映资金余额的时间或出具证明的时间须在申请日期前30日内。(三)拥有或者租赁的粮食仓储设施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清理、计量、测温等设备。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计算3年以上。(四)具备粮食质量常规指标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能力。应具备水分、杂质、整精米率、出糙率测定和计量等仪器设备。具有两名以上专业或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本身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对检化验设备和质量检验人员不作要求,其委托期应自申请认定粮食收购资格之日起计算3年以上。七、申请材料目录身份证、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三类申请材料由经办机关通过数据共享自行获取,未实现数据共享的,由申请者提供;质量检验、保管人员专业技术证明材料可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查询的,由经办机关自行获取,无法查询到的,由申请者提供验后返还。(一)首次申请1 .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延续)表原件1份;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1份;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1份;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5 .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1份,仓储设施为租赁的,还应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1份;6 .福建省粮食收购者检化验和计量设备清单表原件1份,或有效委托合同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1份;7 .福建省粮食收购者保管与质量检验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或有效委托合同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1份;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办理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的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验后返还)和复印件1份。(二)延续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粮食收购者需要延续粮食收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收购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办理。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延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延续)表原件1份;2,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三)变更粮食收购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变更,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变更申请书;2 .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3 .粮食收购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发生变更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1份。(四)注销粮食收购者出现破产、倒闭、兼并重组等情形,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销:1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注销申请书;2 .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八、办理流程(一)收件申请人可以到审批机关指定地点递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收购资格许可无关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批机关应依法保密。审批机关应当登记、编号,并出具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收件清单。(二)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采用当面递交的,审批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的,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如有缺件,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出具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审批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拒不补充材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审批机关应出具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批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机关可派人对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进行实地核查,或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四)决定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现场核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间),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粮食收购认定决定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五)送达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后,应及时将粮食收购许可证或不予粮食收购认定决定通知书等文件送达申请人,并填写粮食收购资格认定送达回执表。九、审批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根据当地审改、效能部门要求确定。初次申请、延续申请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间);变更、注销应由原审批部门当场办结。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事项不收费。一、审批决定证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十二、年检要求本事项不年检。审批机关应对其批准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者进行检查、抽查或集中核查。十三、监督投诉渠道监督投诉电话:12325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可通过登录福建政务服务网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附录:相关申请材料文本申请人(盖章):申请人情况名称办理类型口申请口延续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办公电话手机原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原根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年月日申请人条件开户银行自有资金万元仓储设施类型拥有形式口自有口租赁仓储设施地址合同租赁期年仓容量吨检化验能力口自有口委托检化验仪器台计量仪器台检化验人员人(其中兼职)保管人员人递交申请时间:年月日接受申请时间:年月日审批机关意见经办人意见负责人意见(盖章)年月日须发偏食收购轲证鼾填写说明一、本表许可证号码栏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二、申请单位须填写单位全称,个人须填写姓名,并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三、类型按登记注册的机构类型填写。四、原收购资格证编号、原收购资格证有效期由申请延续的填写,新申请的无需填写。五、自有资金证明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反映资金余额的时间或出具证明的时间须在申请日期前30日内。六、仓储设施类型,应据实填写平房仓、楼房仓、浅圆仓、地下仓等具体仓库类型。七、拥有形式应据实在对应的位置打“J二若为自有,合同租赁期无需填写。八、仓容量应据实填写设计仓容。九、检化验能力据实在对应的位置打“J二十、检化验仪器应据实填写拥有的水分测定仪、杂质、整精米率、容重器、天平等实际数量。十一、计量仪器应据实填写拥有的磅秤、汽车衡等计量器具的实际数量。十二、检化验人员应填写检化验工作岗位上从事检化验工作的兼专职人员数量。十三、保管人员应填写在粮油保管工作岗位上从事粮油保管工作的兼专职人员数量。十四、本表一式一份,用A4纸正反面打印,由审核登记机关留存。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年月日序号检化验仪器设备名称及型号数量用于检化验项目状态计量检定有效期1*台水分合格2*台杂质合格3*套整精米率合格*年*月*日4*台计量合格*年*月*日5*台出糙率合格注:此表不够填可加页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岗位(质检员或保管员)粮食质量检验资格或保管员资格证书号码(若未取得资格证书填无)兼职或专职备注注:止匕表不够填口、加页。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日年月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现委托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办理粮食收购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委托权限为: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口代为接受询问;口代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口代为要求和参加听证;口代为提交和接收法律文书;(其他委托权限)O委托期限自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委托人: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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