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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县域商业建设补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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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县域商业建设补助.docx

    南昌市县域商业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县域商业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市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的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四条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进行程序性审核;配合市商务局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指导市商务局开展绩效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验收办法以及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建议,对项目建设进行业务指导、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并进行监督考核。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支持范围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支持方向包括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县域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第六条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补助资金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等手段推进建设改造。第七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本市各县及下辖5个(不含本数)乡镇以上的区。第八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对于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第三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第九条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范围,并在2021年1月1日后开工,项目补贴当年竣工验收的项目。第十条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南昌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近3年内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S)按规定报送有关申报材料。第十一条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乡镇商贸中心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总投资额30%,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如支持资金不足以覆盖所有项目则按相应比例折算。第四章资金的申报和下达流程第十二条资金申报及下达流程如下:(一)企业申请。由业主单位根据市商务局下发的验收通知,按时向所在县(区,含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管理局3个功能片区,下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验收材料。(一)县区初审。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形成书面审核记录,加盖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印章,报市商务局。(三)第三方审核。由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进行复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四)名单确定。由市商务局对第三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拟支持名单。(五)结果公示。由市商务局将拟支持名单在市商务局官网予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根据公示结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及时将资金下达至有关县(E)o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三条市商务局是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是资金绩效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预算申请环节,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的设定绩效指标及指标值;项目预算执行完毕后,应按要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信息公开,并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单位是所使用专项资金绩效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环节,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于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进行整改。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及时分解下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及省、市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商务、乡村振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造成隐性债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县(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期生效,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执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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