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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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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docx

    XXXX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XX省教育工会关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建议)和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第三条学校建立校、单位(部门)两级教代会,分别在学校党委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和重大改革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采取提案等方式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至少两年一次),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六条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全面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和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要做出说明。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各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教代会代表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且依法享有公民权,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联系群众、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第九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特邀代表(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人士,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离退休校领导)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十条代表选举程序: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一)学校工会提出代表选举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二)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和分配名额,在广泛征求本选举单位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将代表候选人酝酿情况和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报校工会;(三)学校工会召开会议,讨论各选举单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并报学校党委;(四)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会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五)代表选出后,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连同选举的原始材料报校工会;(六)学校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O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在学校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保留其代表资格,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的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予以补选。教代会代表离退休、调离或自然减员,其代表资格终止。由此而造成的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应予以补选。第十二条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和更(撤)换本选举单位的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要更(撤)换代表:(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二)停薪留职,离开学校;(三)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超过一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四)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第十三条更(撤)换代表,由选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学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和原因,经学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原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允许被更(撤)换代表到会申辩。更(撤)换代表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应予以补选。更换主席团成员,需经主席团提出更换人选,并在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第十四条补选代表时,由选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校工会,说明补选代表的数量、理由,提出补选代表候选人,经校工会同后,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补选。补选代表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会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补选代表结束后,选举单位应将补选代表的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补选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第十五条代表的权利:(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六条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广泛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党政领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职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十七条学校教代会采用教代会代表与工代会代表合一、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的方式进行。第四章组织规则第十八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部门),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第十九条教代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725人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学校工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进行民主协商,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召开教代会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的职责是:(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对大会议题的审议意见,解答代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决定草案,审查大会选举候选人名单;(四)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主持召开主席团联席会议,讨论提出解决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一般每年三月份召开一次,教代会召开前后要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如因特殊原因提前或推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重大事项,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研究、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临时召开会议。第二十二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教代会议题的确定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或教职工的普遍要求,一般由校工会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提出,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第二十四条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教代会设立民主管理与监督、经费审查、生活福利、提案工作、女职工工作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教代会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为5-9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会议提名,教代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对教代会要审议的有关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征集、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提出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和校工会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五条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由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在大会召开前,对本团代表进行培训,动员本团代表撰写提案;(二)在大会召开期间,传达大会主席团会议精神,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活动,向大会主席团汇报本团代表讨论、审议的意见;(三)在大会闭会后,及时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完成大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组织本团代表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第五章工作机构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和日程安排,提出代表团分团建议,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人选;(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执行、落实情况;(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五)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定期组织代表督查学校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或重大工作的进展情况,教代会通过或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学校党委临时指定或委托的事项;(六)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七)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第二十七条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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