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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 资源ID:836154       资源大小:58.30KB        全文页数: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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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助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减轻没收违法所得,在案件调查期间已提交申请并通过许可的,可不没收其工具、设备、原料,其中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履行查验义务的,可不没收其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从重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裁量因素减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但货值金额不足IOoO元的,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从轻情形:1.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3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主动减轻危害后果;4 .社会影响轻微。从重情形:1.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4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备注2违法行为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中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减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减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从轻情形: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月以上不足3个月;2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主动减轻危害后果;3 .社会影响轻微。从重情形: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3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备注3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笫一款规定的食品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减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并处15倍以下罚款。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1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并处15倍以上19.5倍以下罚款。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11.5万元以上13.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19.5倍以上25.5倍以下罚款。从重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13.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裁量因素减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但货值金额不足IOoO元的,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从轻情形:1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O元以上3000元以下;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3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主动减轻危害后果;4 .社会影响轻微。从重情形:1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3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4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备注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A违法行为明知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学哇一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从轻情形:1.违法行为持续不足3个月;2.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主动减轻危害后果;3.社会影响轻微。从重情形: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3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备注5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柘;(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减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一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到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到17倍以下罚款。从重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裁量因素减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但货值金额不足100O元的,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从轻情形:1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3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主动减轻危害后果;4 .社会影响轻微。从重情形:1 .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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