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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 资源ID:799845       资源大小:16.06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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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2闽宁狱假字第9号罪犯杨晓健,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IO月22日作出(2019)闽021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晓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闽02刑终7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现在押宁德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现属宽管级管理级罪犯。我监于2021年9月7日与罪犯父亲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厦同矫调评字第15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杨晓健适用社区矫正。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075.2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履行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为此,建议对罪犯杨晓健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3月7日福建省宁德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22闽宁狱假字第10号罪犯孙鹏,男,1995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闽0104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终1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9年10月10日送押宁德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3年11月13日。现在押宁德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我监于2021年11月8日与罪犯父亲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孙鹏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犯罪事实: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孙鹏在福州市仓山区加入同案人的卖淫组织,并参与组织卖淫活动,非法牟利I100O元。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1年12月共获考核分2687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次。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原判罚金4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IK)OO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履行金40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IlOOO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338.84元。为此,建议对罪犯孙鹏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监狱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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