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是否应该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该采取什.docx
-
资源ID:783047
资源大小:13.49KB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是否应该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该采取什.docx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是否应该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该采取什么措施?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什么处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法律与政策: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1条、第24条、第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