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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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说明.docx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说明按照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92号)要求,安环部组织对四川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征求公司有关部门意见。现提交制度委员会办公室会议讨论。本办法属于其他制度,经制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印发。现将该制度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过程2023年9月完成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征求本部各部门意见,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提请制度委员会审批。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结构调整。原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四章40条,修订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共五章44条,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是把第二章“管理要求”拆分为第二章“管理职责”和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管理”,部分条款在章节间进行了调换,结构上更加规范。(二)总则部分由原来的四条调增为六条,主要是增加了职业病的定义,明确了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三)职责分工部分,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了工会依法依规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监督所辖企业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补充完善了基层企业主要职责。(四)职业病防治管理部分,主要是明确企业应当确定本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要求;增加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管理要求等。(五)监督与罚则部分,主要是增加了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相关情形。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条款对照表序号相应条款内容修订后对应内容1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办法、规定和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制(2018)46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华电安环制(2023)9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笫二条职业病防治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标本兼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标本兼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3第三条企业应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笫三条各级企业应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4笫四条公司职业卫生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相应各级政府的监督管理。5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四川公司等上级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笫五条企业员工有权向上级单位举报本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及职业病危害事故。6笫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公司系统各单位。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落实对象为公司系统全体从业人员。序号相应条款内容修订后对应内容7第五条四川公司负责检查、考核所属企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各企业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按规定上报职业卫生管理相关信息。第七条公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主要职责:(一)安全环保部负贲制定职业病防治管理有关制度;监督指导所辖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监督所辖企业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二)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和督促所辖企业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所辖企业做好有关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贯彻落实,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三)工会依法依规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监督所辖企业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8笫六条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基层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三)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体检、教育培训、职业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及宣传工作。(四)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五)定期联系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六)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员工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序号相应条款内容修订后对应内容(七)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生产设备进行改进和防护。(八)对发生的职业病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九)基层企业工会依法依规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制定或修改的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对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参与和监督企业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合法权益。9无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确定本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同一个企业(项目)存在不同的风险类别,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高者确定企业风险类别。企业采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本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10笫七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第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落实措施经费,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11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要求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序号相应条款内容修订后对应内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12笫九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企业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从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学时。笫十二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从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重新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13第十条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笫十三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贲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一6一序号相应条款内容修订后对应内容(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U(十四)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煤炭);(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14笫十一条企业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从业人员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