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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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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3年版)》.docx

    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第四条科技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合法、公正、公开、合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追究时效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六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实施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十一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科技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二)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权基准的;(三)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第十五条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对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归入执法案卷。第十六条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规定做好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发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等方式,对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八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修订,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等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浙江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序号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裁量标准1330206002000对违反规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认定的行政处罚(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被发现前主动向相关部门承认并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一般处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首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从重处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被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2)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前主动向相关部门承认并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序号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裁量标准者评估证明的行为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一般处罚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首次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从重处罚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被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技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前主动向相关部门承认并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首次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被发现前主动向相关部门承认并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序号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裁量标准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一般处罚首次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从重处罚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被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2330206006000对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政处罚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行为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卜四条: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被发现前主动向相关部门承认并纠正违法行为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首次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被发现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处六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被发现后拒不改正,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撤销其认定登记证明,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科技主管部门并可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序号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裁量标准3330206003000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政处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一)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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