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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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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细则.docx

    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细那么前言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效劳,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标准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纳税人参考。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章增值税发票种类第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根本联次或者根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根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置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置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第二节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根本联次或者根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根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置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11u1176mm×177.8m,均为单联。自202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那么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2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根本用途、根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第三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为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为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为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二章增值税发票开具根本规定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根本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二、销售商品、提供效劳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置商品、接受效劳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三、增值税纳税人购置货物、劳务、效劳、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置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置货物、劳务、效劳、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工程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六、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效劳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效劳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效劳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七、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前方可开票,假设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前方可开W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九、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s:/inv-veri.chinatax.gov),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十、一般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四)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 .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4 .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5 .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 .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十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给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二)销售货物、提供给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局部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2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方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3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方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方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以下要求开具:(一)工程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置方有权拒收。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给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十四、纳税人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般纳税人丧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丧失前己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夏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丧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夏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丧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般纳税人丧失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丧失前己认证相符的,购置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丧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丧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己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丧失前未认证的,购置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十五、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置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效劳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局部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置方,以及购置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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