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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docx

    • 资源ID:700234       资源大小:40.41KB        全文页数: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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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docx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检查行为,维护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可参照本基准制定本区住房城乡部门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三条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由本行政机关内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或者依法受本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实施。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监管职权,根据工作计划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的例行性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以及根据季节因素或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等情况,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检查权力事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梳理调整。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于每年一季度制定并公布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行政检查主体、事项、范围、方式、依据、时间等内容。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第五条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应当执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参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力式执行。对下列重点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频次不设上限,检查对象数量较多的,可分批次组织检查:(一)列入国家和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二)被多次投诉举报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四)在上次或者多次行政检查中不合格的;(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以及其他需要实施重点检查的。第六条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采用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等方法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二)由两名(含)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四)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记录询问、检查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非现场检查一般采用视频、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等方法开展。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能够通过与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掌握许可、备案信息实现非接触检查的,完善工作机制,掌握有关信息,减少现场执法干扰,原则上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在执法依据、实施层级、认定标准、处理时限等方面原则上应当与现场检查要求一致。第七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现场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单,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填报信息,准确及时上传执法平台。根据执法情节需要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检查时间、内容、地点、检查对象、检查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执法检查单或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经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经在场人员签名确认。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在记录上分别签名。第八条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采集的样品费用以及抽取样品的递送、保管费用和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等费用,由行政执法单位依法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列明抽取样品数量、规格等情况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送达检查对象。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或者结案;(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四)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第十条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照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办理,并通过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移送。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认或者批准行政检查结果,除涉及秘密或不宜公开情况外,检查结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有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确保行政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市关于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三条本基准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附件: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清单附件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清单序号检查事项事项范围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蜜须次检青方式检查权限1对评标活动及当事人的行政检查1.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33.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4.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不低于建设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5%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日常性检查现场检查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市领、区级2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房屋安全鉴定行为的行政检查1.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否存在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开展检测、鉴定或出具虚假、错误检测、鉴定报告等违法行为;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3.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房屋安全恰定机构,其他参与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按年度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开展检查;按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三款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市级3对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行政检查1.普通地下室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2.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行为:3.未在普通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的行为:4.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5.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责任人,普通地下室安全管理其他责任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按年度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开展检查;按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三款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检查LjIl-现场检查市级,区级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L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H常经纪活动;2.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房屋经纪机构,其他从事房屋经纪的生产经营单位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按年度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开展检查:按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三款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市级、区缀85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1.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招标投标活动;2.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3.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4.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5.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6.招投标活动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的行为;7.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不低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事项的10%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日常性检查现场检查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市级、区级6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1.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条件;2.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3.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低于建设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管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5%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日常性检查现场检查检查与非现场伶查市级、区级7对侬法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L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情况:2.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情况;3.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4.建设单位是否存在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5.办理施工许可时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依法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施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年度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ft;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揄查计划,开展检查;按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三款开展检查。现场椅查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市级、区级8对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包括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劳务分包订立及履行情况;建筑劳务企业施工队长岗位资格情况;普法维权培训落实情况:劳务管理体系建立及管理例会资料情况等内容)1.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2.劳务分包订立及履行情况;3.建筑劳务企业施工队长岗位资格情况;4.普法维权培训落实情况;5.劳务管理体系建立及管理例会资料情况:6.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市、区两级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在施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年度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开展检查;按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三款开展检查。现场检查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市级、区级9对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1.中央及外省市在京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是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2.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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