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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 资源ID:700074       资源大小:22.15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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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关孑色一步胞星"氏建忆勉''2寓化管理的实施为进一步推进、规范我区“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工作,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建房管控区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推进农村居民户有所居,全面打造共同富裕美好社会。高效推进城乡风貌提升和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推进和规范“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集约农村建设用地,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形成可持续的"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建设的管理机制。二、概念定义"民建公助"公寓化,指在全区范围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统一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公寓化住房,并分配给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政府给予村集体节约土地资源奖励的农村住房建设模式。三、建设实施(一)申请“民建公助"公寓化建房的居民,在向村集体提出申请时应当出具放弃申请"一户一宅"(包括独立式别墅、联立式排屋和多层叠式排屋等,下同)的书面承诺。公寓化房屋分配前,分配对象应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原有房屋由村集体收回或拆除。(二)建设实施"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依法讨论决定,建设实施主体为村集体。"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应依法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实施前应编制和审查建设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实施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1.明确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时限、相关批准文件等。2.明确分配对象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分配对象应符合农村建房审批条件,提交分配公寓化住房后不再申请"一户一宅"的书面承诺,且拟建公寓化项目已明确分配对象的拟分配套数占总建设套数不得少于70%,未分配的部分应当先作为村级资产管理,专项用于解决后期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的户有所居问题,实现“房等人"。3.原则上每人分配建筑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每户分配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20平方米,标准层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60平方米。4明确其他应说明或报告的情况。(三)人口界定人口由村集体和所在乡镇(街道)以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人员为基础认定。通过"民建公助"公寓化建房的人员,今后不得再享受政府相关的住房福利政策。(四)房价确定原则上,"民建公助"公寓化住房的价格根据本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项目审计结果为准)确定。因户型不可分割造成实际分配面积超过前述标准的,在标准以内部分(含)按成本价结算,超过部分按成本价上浮15-20%的价格结算。(五)资金筹集"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建设资金由村集体自行承担或筹集。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村集体可以先向申请建房的居民集资建房款,额度不超过预算造价的30%,集资建房款应当存入专户,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监督。交房时村集体应与建房户进行房款清算,及时收缴剩余房款。资金使用必须按照村级资金五议两公开程序实施,并应定期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监督。(六)相关流程村集体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一对是否符合享受民建公助的要求,由乡镇(街道)初审、区住建局批复一按常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一村集体统一办理分配对象不动产权证。区住建局审查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前,乡镇(街道)应当提交如下资料:1.村集体要求建设“民建公助"公寓化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2.申请建房人员清册及其分配公寓化住房后不再申请“一户一宅"的书面承诺;3.乡镇(街道)初审意见;4.项目建设实施方案;5.项目方案设计文本。四、补偿和奖励(一)对于放弃已批未建“一户一宅”宅基地,转而申请“民建公助”公寓化建房的居民,村集体可根据自身条件,按城市有机更新政策中退出宅基地的补偿的标准范围内予以补偿。(二)节约土地奖励采用"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解决农村居民户有所居的,区级财政给予村集体节约土地奖励:1.对节约土地20亩(含)以下的,区级财政给予30万元/亩的奖励;节约20亩以上的,给予40万元/亩的奖励(节约土地面积超过20亩的,则所有节约的土地面积均按照40万元/亩的标准奖励)。2.节约土地的计算方式按其分配总户数如按“一户一宅"建房所需的土地面积(每分配1户计220平方米),减去该公寓化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公建配套等用地面积)计算(即:总分配户数(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户数认定)X220-公寓房总用地面积二节约土地总面积)。3.民建公助公寓化用地面积由市规划资源局分局认定,节约土地面积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办法确定。(三)实地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住建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属地乡镇(街道)实地审核。实地审核申请应当由村集体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实地审核前,村集体应当提交如下资料:1.要求实地审核的申请报告;2.项目的立项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施工招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6竣工备案材料;7.土地复核验收材料;8.分配对象的不动产权证书;9.分配对象分配公寓化住房后不再申请"一户一宅”的书面承诺清册:10.项目决算审计报告;11其他必要材料。(四)集体经济薄弱的村,经村集体申请,公寓化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已经完成地面以下主体工程的,所在乡镇(街道)可予以资金预付,额度不大于该项目节约土地奖励的30%,以加快项目推进。(五)拨付路径实地审核通过后,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行文并拨付奖补资金至公寓化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划拨至村集体账户。经济薄弱村前期项目建设有所在乡镇(街道)资金预付的,在奖补资金划拨至村集体时,相应部分由乡镇(街道)予以扣除。(六)各乡镇(街道)可根据自身条件配套“民建公助”公寓化奖补资金,奖补标准报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七)"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规税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五、资金保障"民建公助"公寓化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区住建局负责统计并审核,区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六、其他(一)同一个项目,奖补政策只适用一次,享受奖补政策后再利用剩余房源增加分配对象的,区财政不再予以奖补。(二)公寓房分配(包括剩余房源分配)须参照我区农村居民建房流程进行审核:村委会审查分配对象的主体资格、原住宅处置等,经集体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分配对象取得公寓化住房后,不得要求将已分配的公寓化住房退回村集体,同时也不得再提出"一户一宅"建房申请。(三)各乡镇(街道)负责将属地“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分配信息及时录入"农房审批系统”。(四)因征迁进行公寓化安置的,按相关征迁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意见。(五)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三年。原涉及"民建公助"公寓化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村庄有机更新奖励政策停止执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实施(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按原政策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六)如遇特殊情况,由区住建局提交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附件:"民建公助"公寓化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民建"助”"寓|助资畲中苛老申请单位项目名卷项目地址总分配户数项目用地面积项目建筑面积已确定分配户数本项目节约土地数(亩)申请补助资金(万元)项目所在村意见年月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上报。(盖章)年月日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意见(章)年月日区住建局意见(盖章)年月日区财政局意见(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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