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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曲地区双湖县水利局征收服务指南.docx

    • 资源ID:675570       资源大小:20.89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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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曲地区双湖县水利局征收服务指南.docx

    那曲地区双湖县水利局征收服务指南序号:115职权编码Iinqshxsljzs-I职权类别行政征收职权名称水资源费征收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那曲地区双湖县水利局承办机构及电话双湖县水利局办公室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征收对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条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征收标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5)55号)基本流程公告-申报一审核-核准决定一送达一征收一出具结缴凭证一办结工作时间和地址夏季上午:10:00-12:30;下午:16:00-18:30冬季上午:10:30-13:00;下午:15:30-18:00地址:双湖县索嘎中路4号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双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注意事项无备注那曲地区双湖县水利局征收服务指南序号:116职权编码11NQSHXSLJZS-2职权类别行政征收职权名称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那曲地区双湖县水利局承办机构及电话双湖县水利局办公室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征收对象生产建设单位征收条件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征收标准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基本流程公告一申报一审核一核准决定一送达一征收一出具结缴凭证一办结工作时间和地址夏季上午:10:00-12:30;下午:16:00-18:30冬季上午:10:30-13:00;下午:15:30-18:00地址:双湖县索嘎中路4号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双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注意事项无备注那曲地区双湖县水利局征收服务指南序号:117职权编码11NQSHXSLJZS-3职权类别行政征收职权名称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那曲地区双湖县水利局承办机构及电话双湖县水利局办公室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文件水财(1990)16号)第五条、第六条。征收对象生产建设单位征收条件征收标准基本流程公告一申报一审核一核准决定一送达一征收T出具结缴凭证一办结工作时间和地址夏季上午:10:00-12:30;下午:16:00-18:30冬季上午:10:30-13:00;下午:15:30-18:00地址:双湖县索嘎中路4号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双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注意事项无备注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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