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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农村住宅违法建设处置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668288       资源大小:18.27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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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农村住宅违法建设处置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常山县农村住房违法建设的处置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日常管理,实现违法建设“控新治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修订版)和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修订版)及常山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相关政策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中心城区以外集体土地上(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东至老常辉线、城东新区规划中纬二路延长线、048省道、经十六路;南至320国道及建设用地边界;西至205国道;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2017年10月12日至发文之日止发生的农村住房违法建设处置。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上农村住房违法建设处置另行规定。二、分类处置措施(一)依法拆除情形。农村住房违法建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1 .2020年7月30日后新增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的;2 .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的,3 .一户多宅且不具备集体收回、调剂价值的;4 .存在地质灾害风险或消防、建筑质量等安全隐患的;5 .超过审批面积(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下同)10%以上或超过4层的,局部或超高部分拆除整改;超过审批面积30%以上,视为骗取批准,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6 .农村大庭院占用耕地、永农的,或建设围墙等其他建(构)筑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7 .行政机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继续抢建的新增部分;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拆除的情形。(二)暂缓拆除情形。已列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信息库的,可以缓拆,等政策明确后再行处置。(三)不予拆除情形。不属于应当拆除的农村住房违建,按下列情形予以分类处罚,处罚后符合条件的,予以补批、登记:1 .未批先建类。主要包括:一是建设前未经审批,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符合村庄规划、农户符合建房审批条件,不存在信访、权属纠纷的,按建筑占地200元/平方米处罚;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按建筑占地400元/平方米处罚。处罚后由农户自行委托建筑质量安全鉴定,经鉴定质量安全的,可以补批和登记;二是因抢险救灾或其他政府原因不能及时履行审批程序、造成农户未批先建的,不予处罚;2 .超审批面积建设类。主要包括:一是超审批面积3%以下的,视为合理误差,不予处罚;二是超审批面积3%以上10%以下的,限额内按占地1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重置价*10%标准予以处罚(重置价按常政办发【2022】60号文件规定取值,下同);限额外按占地面积*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重置价*30%标准予以处罚;三是超过审批面积10%以上30%以下的,本因局部拆除,但经行政机关委托鉴定确实无法局部拆除整改的,按占地面积*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重置价标准处罚。上述农民住房违法建设情形依法处罚后,超面积部分不予确权,处置情况在不动产权证备注栏中予以备注。(四)其他违法情形。主要包括:1 .移位建设或未按建设方案建设,对规划实施无重大影响的,移位部分参照未批先建标准处罚。2 .建房户以2户住房方案审批、实际按1户住房建设的,按2户中人口最多1户计算,超出部分按超审批面积处置;3 .继承人对集体土地上的继承房屋未经批准进行改建的,由乡镇责令整改,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按建筑占地面积*300元/平方米+超出原建筑物建筑面积*重置价标准处罚;三、工作机制农村私人住宅违法建设的认定由县农业农村局(土地类)、县资规局(规划类)负责,处罚和强制拆除等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按程序组织实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执法人员培训,并加强执法协调。本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资规局(三改一拆办)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我县公布的三改一拆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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