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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docx

    • 资源ID:652477       资源大小:18.15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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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docx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规范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工作,提高冬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规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XX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一、冬春救助工作总体要求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工作由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统筹指导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灾区地方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冬春救助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XX有关部门同步组织调拨发放衣被、取暖等物资,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各地申请视情调拨省级或申请中央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冬春救助资金原则上按程序发放给需救助人员。二、救助对象调查、评估和核定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XX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和核定,确定需救助人员范围,报省应急管理厅审核。(一)救助对象调查统计。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灾情系统)调查统计上报需救助人员信息。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于9月份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需冬春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冬春救助对象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进行认定。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二)救助对象评估核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救助人员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具体地址、社会保障卡号、受灾情况等,并于10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灾情系统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其中社会保障卡号留存县级备查。省级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等方法对下级部门上报的需冬春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将本辖区(县、市、区)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省急管理厅通过灾情系统汇总全省需冬春救助人员数据,并组织审核,视情XX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调研,形成全省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审核报告,明确全省需救助人员规模。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应将本省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于11月20日前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三、冬春救助类型和省级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三)救助类型。分为两类:重点救助对象、一般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对象主要是指本年度因灾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对这类群体给予重点救助;一般救助对象主要是指本年度因灾致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体,对这类群众给予不低于省级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的救助。(四)省级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省级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为每人不低于160元。其中:重点救助对象补助标准是在每人160元的基础上,增加10%30%的额度;一般救助对象补助标准是每人不低于160元。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照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标准调整及相关规定要求,实施全省冬春救助补助标准动态调整。四、冬春救助资金申请和下达(五)救助资金申请。灾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好冬春救助工作。市、县级需申请冬春救助资金的,由本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于11月10前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补助资金(采用财政文号,附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需冬春救助人员数量,与灾情系统上报数据一致。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应于11月20日前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补助资金。(六)省级下拨冬春救助补助资金。接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冬春救助资金申请后,省应急管理厅XX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结合中央下拨补助资金额度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省级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及相关规定,测算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呈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程序于12月下旬将冬春救助补助资金拨至县级,同时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备案。(七)市、县级拨付救助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冬春救助标准,建立健全冬春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XX财政部门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于春节前将冬春救助资金发放到户,同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五、冬春救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八)救助资金发放。接到上级冬春救助资金拨款文件后,县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冬春救助资金安排和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研究提出当地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在已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内,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织做好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公示信息应包含救助对象的家庭住址、补助金额等信息,其中身份、家庭住址信息应当与此前录入灾情系统的信息一致。公示结束并无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最晚春节前),按照公示的救助对象信息,将冬春救助资金全部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及时解决。冬春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在全省“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注明“冬春救助”字样,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资金救助,确需实物救助的,应提前制定采购计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物资采购资金量占上级资金拨付总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且要及时发放给救助对象,不得存储、滞留。(九)强化款物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和物资,按照标准和程序及时规范发放,确保救助对象全部覆盖到位,不得优亲厚友,严禁资金截留挪用、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冬春救助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十)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核定和上报。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按规定尽快调查、核实、汇总、填报本行政区域内冬春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上报信息中应包含已救助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金额等内容,重点说明与此前统计上报需救助人员差异情况,并留存乡镇(街道)、村(社区)备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及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六、冬春救助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管,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十一)规范有序发放资金。省应急管理厅定期调度、统计和汇总全省冬春款物下拨发放情况,XX省财政厅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通过抽样调查、台账抽查、电话核实、评估核验等方式,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检查,适时XX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重灾市(地)、县(市、区)或进度较慢市(地)、县(市、区)开展实地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规范有序发放冬春救助款物。(十二)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政策、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同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检查款物分配、发放等情况,配合本地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七、冬春救助绩效管理(十三)绩效目标审核与自评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冬春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自评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并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确保评价结果客观有效。(十四)绩效自评复核与重点绩效评价。省应急管理厅XX省财政厅通过组织开展书面审核、实地检查、抽样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相关市、县级冬春救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开展复核。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冬春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以上级政策调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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