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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docx

    • 资源ID:648123       资源大小:19.14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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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docx

    2022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区动物防疫实际,特制定2022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免疫病种及要求(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狂犬病、炭疽、牛结节性皮肤病。(二)免疫要求全区范围内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的强制免疫工作,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中小养殖户和散养户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每月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二、免疫病种和范围(一)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动物种类和范围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区所有鸡、鸭、鹅、鹤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全年免疫2次。2 .口蹄疫。对全区所有牛进行O型-A型口蹄疫免疫,奶牛按程序免疫,肉牛全年免疫2次。对全区所有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全年免疫2次。对全区所有猪进行O型-A型口蹄疫免疫,全年免疫2次。3 .小反刍兽疫。对全区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春季或秋季集中免疫1次,新生羔羊和补栏羊只及时进行补免。4 .布鲁氏菌病。对全区除种羊、奶羊以外的羊只春季或秋季免疫1次,新生羔羊和补栏羊只及时进行补免。种畜场要开展布病净化,奶牛、肉牛养殖场由各县(区)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免疫,确需免疫的,由县(区)农业农村局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二)计划免疫病种、免疫动物种类和范围1.包虫病。对灵武市、利通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西吉县、原州区、海原县7个县(区)重点区域的新生母羔羊进行包虫病免疫,全年免疫2次,免疫密度达到100%。对全区所有农村犬每月进行驱虫,全年驱虫12次。2,牛结节性皮肤病。对全区所有牛使用山羊痘疫苗5倍剂量免疫,春季或秋季集中免疫1次,新生犊牛和补栏牛及时进行补免。3,狂犬病。对农村有主犬进行免疫和登记,免疫率不低于30%,登记率不低于80%o5 .炭疽。对近3年内人间或畜间发生炭疽疫情的原州区、永宁县、利通区、海原县和西夏区5个县(区)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全部免疫。其他县(区)发生炭疽疫情时,根据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开展紧急免疫。三、主要任务(一)开展强制免疫。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情况,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户)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同时,在集中免疫过程中对圈舍、道路、活畜交易市场等重点区域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灭源。(二)推行“先打后补”。各县(区)要按照宁夏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试点方案(2021-2025年)要求,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先打后补”补助从疫苗采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自行解决。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规模养殖场(户)全覆盖,并于11月底前报送“先打后补”落实情况,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三)加强技术指导。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开展动物疫病监测,跟踪病原变化与流行趋势,为防控政策制定提供技术支撑。各县(区)组织做好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四)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畜牧兽医站、社会化服务组织人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五)落实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报告免疫情况,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各市、县(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集中免疫过程中对畜禽健康状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非洲猪瘟、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动物疫病,发现疑似病例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六)评估免疫效果。各市、县(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动物疫病监测方案,按照常规和集中监测相结合、定期和随机监测相结合的要求,对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进行监测。同时,把免疫抗体水平作为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和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经费支付的重要评价指标,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各市、县(区)要通过检测免疫抗体水平评价辖区内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和效果,对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进行补免。农业农村厅将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集中监测,视情况开展随机暗访和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据实保障经费,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二)筑牢免疫屏障。2022年动物疫病春季集中免疫从3月15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秋季集中免疫从9月1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各市、县(区)要及时召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明确部门分工,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集中免疫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随机深入养殖场(户)检查指导,解决免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免疫工作顺利进行。(三)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做好经费支持。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规范合理使用。根据关于提前下达中央和自治区2022年第一批财政支农项目计划的通知(宁农计发(2021)55号),各类疫苗经费直接下达各县(区),集中免疫疫苗由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采购、调拨、验收和发放。各县(区)在10月底前完成疫苗经费结算支付,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五)开展宣传培训。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针对“先打后补”在“牧运通”系统的应用开展专项培训,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防疫人员和养殖场(户)兽医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强制免疫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冷链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七)加强检疫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产地检疫、流通监管、屠宰检疫等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引发动物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状况不清楚的不予出证。对跨省调运的种畜禽等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禁止调运未加强免疫和免疫情况不明确的畜禽。(八)加强疫苗使用管理。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疫苗使用管理,科学核算疫苗需求数量,根据工作需要调运和储备疫苗。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上的要求储存、运输、使用疫苗,加强出入库管理和使用过程监管,及时登录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上传相关信息,保障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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